東北網5月9日訊 民生民聲版近來收到一些讀者來信,集中反映了人們在農村土地承包中出現的一些疑問和困惑。4月27日的民生版即以《村委會處置耕地三不當》為題,刊發了記者在調查土地承包中發現的一些問題,以案說法,以實例說理。近日,記者對此再做采訪,澄清有關土地承包方面仍普遍存在的幾個問題,在此刊發,為讀者答疑釋惑。
法院無權判將承包地抵債
通河縣濃河鎮東勝村農民林鳳翔的土地承包權如今呈現一種復雜狀態:二輪土地承包以來,他一直在經營自己的17.1畝水田承包田,並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但在村委會土地賬冊上,他已失去17.1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取而代之的,是林鳳翔的債權人、本縣政府某部門職員王某。2004年以來政府發放的各種補貼,也被村委會扣下交給王某。這都是由於2001年通河縣人民法院的一紙裁定。
1998年1月,通河縣濃河鎮農民林鳳翔因交不起農業稅費,向通河縣政府某部門職員王某借高利貸。借款到期,林鳳翔仍無錢還債,王某向法院起訴。2000年12月,通河縣人民法院判決林鳳翔歸還王某本利27000元。判決生效後,王某申請執行。林鳳翔只有幾間茅捨,家裡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通河縣人民法院下達執行裁定書,裁定林鳳翔所承包的東勝村水田17.1畝,經營使用權歸王某所有。法院下達執行裁定後,村委會在土地賬冊上將承包人由林鳳翔變更為王某。雖然此後承包地仍由林鳳翔耕種,但是林鳳翔幾年來一直沒有領到『直補』。林說,那些政府發放的各種補貼,均被村委會扣下轉給王某還債。
法律界人士認為,林鳳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他與村委會通過土地承包合同確定的,合法有效。林鳳翔還持有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在此情形下,法院無權變更該合同一方主體,無權強制村委會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予一名非本村人。《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村委會不得將農戶的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不簽土地承包合同書留隱懮
至今年春,依安縣雙陽鎮仁和村共有256戶、998口外出務工農民,向村委會提出承包耕地的要求。而村裡沒有餘富的土地,村委會決定,在現有農戶的承包地中每人抽回一部分,以滿足回村要地的農戶要求。這一做法引起了村裡的爭議。
對收回承包戶部分承包地的做法,仁和村黨支部趙書記解釋說,二輪土地承包前,農民稅費負擔重,仁和村每畝稅費負擔最高時達180元,很多村民選擇外出打工,將地撂荒。為防止撂荒地增加,當時村委會把那些地分給了村裡的農戶。村委會認為,農戶多承包的那部分耕地是『代耕地』。現在是把多分下去的那部分承包地抽回來,歸還外出務工農民是應該的。
而一些承包戶質疑以上說法。他們說,二輪土地承包時,村委會根本沒有所謂『代耕地』的說法。他們分得的耕地就是30年不變的承包地。
不過因為二輪土地承包以來,仁和村村委會沒有與眾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農戶也沒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因此村民在維護自己權益時,沒有土地承包憑證做支持。
仁和村承包地引發的糾紛,實際上反映了二輪土地承包時的一種較普遍的情況,即村委會沒有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以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來確定土地承包權屬。
記者了解到,沒有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書面約定,沒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當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重要原因。
記者了解到,關於戶口在人不在農民的承包地問題,省裡文件已有規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的若乾意見》指出:『全省在二輪土地承包中,一些戶口在人不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分得承包地……村集體有地源的,要按政策規定補給。村集體沒有地源的,要積極幫助這部分無地、少地農民通過承包其它集體資源或扶持其發展畜牧養殖業和多種經營,擴大就業門路,拓寬增收渠道,優先安排這部分農民參加非農崗位技能培訓,通過輸出勞務增加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