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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缺位執法不到位 黑歌廳難『漂白』
2008-05-12 09:54:08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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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5月12日訊 針對黑歌廳擾民問題,11日,省政府法律諮詢委員會委員、省法學研究所所長、哈市人大代表王元慶和黑大法學院副院長、省人大常委會司法諮詢委員會副主任胡東談了自己的看法,指出了黑歌廳頑疾難除的原因及居民該如何維權等。

  黑歌廳頑疾難除的四大原因

  王元慶指出黑歌廳雖屢遭打擊但依然存在的四大原因:首先,業主擁有房產的只佔少數,大多是租用小區居民的地下室營業。因為擁有此類房屋的居民正常出租很難租到好價錢,就願意租給業主,獲得高房租,這為黑歌廳選址提供了便利條件;其次是經營者有利可圖。歌廳不辦照成本低,可逃避稅收、管理費用。且消費群體復雜,使其可提供各種服務牟取暴利;再次是部分居民維權意識淡薄不舉報,助長了黑歌廳的氣焰;最後,黑歌廳經營者往往社會背景復雜,導致取締難。

  嘗試一部門牽頭多部門配合

  王元慶認為,目前黑歌廳多個部門都在管、又都管不嚴的狀況是受執法體制的困擾。首先執法部門因執法變被告的案例增多,產生了『都管又都不管、不管小違法、管錯大違法』的擔懮,產生了執法風險,而且執法過程中怕得罪人。另外,有些部門執法需要自籌經費,就產生了『少乾活少花錢,多乾活花大錢』的狀況,導致執法能力不強。因此,解決此類頑疾單靠一個部門是不可能的,建議借鑒哈市專項整治無路權車的辦法,由一個部門牽頭,多部門共同配合,發揮綜合執法職能,這樣纔能增大執法功效。

  政府治理、百姓維權雙管齊下

  王元慶同時指出,光靠政府部門維護常規治理是不夠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所以,對於居民區內將自己擁有的房產租給黑歌廳牟利的業主,建議受害居民(也就是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提起民事訴訟,狀告房主未經有利害關系的居民同意,私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租給黑歌廳構成侵權。

  立法不缺位,執法卻不到位

  據胡東介紹,我國針對歌廳的成立和監管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從國務院下發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到《黑龍江省個體工商戶條例》,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到如今的《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都規定居民區周邊不允許開設歌廳,及辦理歌廳執照需經過重重審批,多個部門都具有治理、查處、取締等權限。

  可是,黑歌廳依然存在,說明行政執法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要加大執法力度,需要多個部門聯合執法,並且執法部門要提高服務意識,督促歌廳辦理相應審批手續後開業。當然,居民也可以針對行政部門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但此類訴訟具體取證調查很難,勝訴幾率不大。本報記者何興麗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