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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將出新規 小區內設置停車場要經業主同意
2008-05-22 14:56:34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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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5月22日訊 生活報日前關於如何規范管理哈爾濱市停車場的系列報道引起了哈爾濱市相關部門的關注。21日,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就擬出臺的《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向市民征求意見。《辦法》從哈爾濱市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等方面制定了規范。其中規定,哈爾濱市停車場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並設立統一收費票據,如經營者不開具正規發票,停車者有權拒付停車費。

  個人投資可享受優惠政策

  《辦法》規定,哈爾濱市停車場專項規劃確定的停車場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並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由哈爾濱市政府另行規定。

  取消一處就近補建

  《辦法》規定,對於建築物改變使用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車場也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改變使用功能後建築物配建停車位標准的,應增建停車位或異地就近補建停車場。

  因城市建設改造,需要拆除原有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同類地域相同規模,移地就近重建停車場。

  道路停車場影響通行要撤除

  《辦法》規定,道路停車場是指在依法道路上設置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地和泊位。其中,消防通道、盲道;已建成能夠提供充足車位的公共停車場服務半徑200米內的;道路交叉口和學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點附近50米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設置道路停車場區域、路段等地方不得設置道路停車場。

  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影響車輛正常通行;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要的道路臨時停車場應及時撤除。

  住宅區內設置要經業主同意

  《辦法》規定,單位專用停車場也應辦理《機動車停車場許可證》,並允許在工作時間前來辦理事務的人員免費停放車輛。但在哈爾濱市重大活動或節假日期間,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社會停車需求時,哈爾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要求專用停車場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條件下,向公眾開放。

  住宅區內沒有停車場或者停車場泊位不能滿足住宅區居民停車需要的,經住宅區業主大會決定,並取得《機動車停車場許可證》後,可將住宅區內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場地設置臨時專用停車場。但不得影響道路交通暢通、不得佔用綠地、不得佔用消防通道等。

  無正規發票可拒付停車費

  《辦法》規定,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辦理收費審批手續,並按哈爾濱市規定的收費標准收取車位使用費或車輛寄存費。停車場應使用由哈爾濱市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收費票據,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或者道路停車場管理者不按規定開具統一發票、收費票據的,停車者有權拒付停車費。

  停車場管理員持證上崗

  《辦法》規定,公共停車場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頒發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機動車駕駛員及其隨車人員遵守停車場的管理制度。公眾發現停車場違規行為,可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有違規行為的停車場將處以罰款,嚴重的將取消經營權。

  社會各界建議或意見反饋:

  網址://www.hrblaw.gov.cn

  地址:哈爾濱市松北區世紀大道1號

  市政府法制辦政法文衛立法處

  截至時間:2008年5月26日前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