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29日訊 哈爾濱市支援災區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財稅[2008]62號及國稅[2008]55號文件規定,對受災企業和捐贈企業享受的有關稅收政策,做如下解答:
問: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一)企業實際發生的因地震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問:在個人所得稅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一)因地震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可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減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災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對受災地區個人取得的撫恤金、救濟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將其所得向地震災區的捐贈,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具體扣除辦法如下:
1.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向災區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
2.個人直接通過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向災區的捐贈,采取扣繳方式納稅的,捐贈人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捐贈憑據,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憑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接受捐贈憑據,依法據實扣除。
3.扣繳單位在向稅務機關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應一並報送由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接受捐贈憑據(復印件)、所在單位每個納稅人的捐贈總額和當期扣除的捐贈額。
4.各級稅務機關應本著鼓勵納稅人捐贈的精神,在加強對捐贈扣除管理的同時,通過各種媒體廣泛宣傳捐贈扣除的政策、方法、程序,提供優質納稅服務,方便扣繳單位和納稅人具體操作。
三、其他方面還有哪些規定?
答:房產稅有以下規定:
(一)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征房產稅。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並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契稅規定:
因地震災害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准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具體的減免辦法由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資源稅規定: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受災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規定:
納稅人因地震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定期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車船稅規定:
已完稅的車船因地震災害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申請退還自報廢、滅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