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是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是協調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權益、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關系體現在:1.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的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勞動合同法第55條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2.勞動合同約定不明時,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准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3.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有集體合同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11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黑龍江現代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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