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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被撞可認定為工傷
2008-06-11 07:05:11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趙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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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11日訊 記者昨天從有關部門獲悉,有六種情形可被認定為工傷,三種情況下視同工傷。

  勞動部門提醒,按相關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後其所在單位應在30日內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沒有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須在事故傷害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市區內中直、省屬、市屬各類企業(包括中直、省屬、市屬改制後企業)和三資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須到市勞動部門申請;區屬、私營、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須到區勞動部門申請。

  視同工傷的情況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

  認定為工傷的情況

  企業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患職業病;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

責任編輯: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