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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降低待遇續簽應付補償金
2008-06-13 10:00:27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薛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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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13日訊 12日,記者從哈爾濱市勞動部門發布的勞動合同簽訂維權指導中獲悉,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對三種人員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單位降低待遇續簽的應支付勞動者補償金。

  據介紹,按照規定,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滿足合同終止發生在2008年《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後和排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待遇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兩個前提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補償金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其中,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對三種人不得終止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者處在醫療期的,用人單位需將合同期限延續至勞動者醫療期期滿時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者處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勞動者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時終止,並向其提供生育待遇。

  ●勞動者因工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即使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工傷應享待遇

  ●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並退出工作崗位,享受有關傷殘待遇。

  ●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