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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遺產歸女友 法院:繼承權以構成婚姻事實為准
2008-06-15 13:53:23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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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15日訊 日前,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讓松北區的韓某得到男友3/4的遺產,雖然沒有一紙婚約,但兩人長期的同居是他們夫妻關系的有力證據。

  同居女友要求分割男友遺產

  據韓某介紹,1990年,韓某經人介紹與松北區的李某相識,1991年兩人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婚姻登記。當時韓某的女兒朱某只有6個月,她隨母親與李某一起生活,三人共同居住在松北區李某的爺爺家裡。朱某雖未更改姓氏,但從張口說話的第一天,就稱李某為『爸爸』。1998年,李某的爺爺病故,李某繼承了爺爺的房產,即松北區一棟使用面積為48平方米的房屋,並於2000年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2004年,韓某因個人原因被南崗公安分局拘留,李某為了給韓某交各項費用借款2.2萬元。2007年,李某與朋友發生口角,突發心髒病去世,李某的朋友同意支付3萬元喪葬費,並出具了3萬元的欠條。事後,韓某為李某操辦了喪事,李某繼承的房產也一直由韓某管理、使用。期間,韓某認為,她與李某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構成事實婚姻,女兒朱某一直稱李某為父親,她們有權分享李某的遺產。

  法院認定構成事實婚姻關系

  李某的母親孫某認為,1998年李某提出要與韓某結婚,因為得知韓某有一女兒,家裡人都不同意。當時,李某未達到法定年齡,不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韓某與李某的關系不能構成事實婚姻。韓某的女兒朱某也未與李某一同生活,因此二人無權繼承李某的遺產,對李某的遺產除了韓某現居住的房屋外,還有3萬元的喪葬費,即3萬元的欠條,這筆錢也應該屬於孫某。


  經法院調查,1991年韓某與李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1994年二人達到法定婚齡,已形成事實婚姻關系。2000年,李某取得松北區某房屋的所有權,2007年,李某在朋友聚會中,突發心髒病救治無效死亡,韓某為其辦理了後事。現爭訴房產由韓某管理、使用。經鑒定機構對爭訴房產進行現值評估,該房產現價值8.3萬元。韓某要求先將此房產分出一半歸韓某所有,剩餘部門在償清夫妻共同債務後,再她和女兒與婆婆孫某依法繼承,但韓某對存在夫妻債務一事未提。針對3萬元的『喪葬費』,法院認為,雙方都沒有收到這筆款項,因此欠條不屬於李某的遺產,法院不予受理。

  沒認養手續繼子女不享繼承權

  法院審理認為,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實質要件共同生活的,按事實婚姻。截止到1994年2月1日韓某與李某均達到法定婚齡,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構成事實婚姻。夫妻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力,故對韓某要求繼承李某遺產的請求予以支持。但在進行遺產分割時,本著不損害遺產效用的原則,應先分出一半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可以相互繼承遺產,主要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系,形成撫養關系的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朱某未能舉證證明她與繼父李某長期共同生活並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因此不能繼承李某的遺產。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財產,因此關於韓某、孫某提到的被繼承人死後的尚未收到的3萬元『喪葬費』不屬於遺產,故法院不予處理。因此法院判決,現價值8.3萬元的房產,韓某佔3/4份額,孫某佔1/4份額,韓某支付2.8萬元給孫某後,該房屋的產權歸韓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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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