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20日訊 開發商不配合購房者辦理商品房產權證,讓購房者利益受到損失。日前,道裡區聚賢花園80餘戶居民先後將開發商告上法庭,並根據每戶不同情況獲得了賠償。
據原告代表唐先生(化名)稱,2005年11月2日,他以50萬元的價格在道裡區通達街聚賢花園購買了一套使用面積115平方米的住房。購房合同約定:開發公司在交付房屋後210個工作日內,協助購房者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合同簽訂後,唐先生履行了付款義務,但開發公司卻未按時提交材料,導致唐先生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2007年10月1日,國家實行新規定,對建築面積超過140平方米的房屋,交易契稅依標准提高到3%。唐先生的商品房屬於國家契稅政策調整後交納的范疇。唐先生認為,是開發公司的原因讓他多交納了契稅款。據此,唐先生要求開發公司為其出具售房發票、《住宅質量保證書》及《住宅使用說明書》;協助其辦理產權證;給付其逾期辦理產權證的違約金24000元;負擔新契稅標准總房價款乘以3%的一半。
被告開發公司認為,違約金應按合同約定總房款的0.01%進行計算,而不是購房者所要求的數額;辦理產權的所有費用與該公司無關。
道裡區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單方不履行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辯解違約金只能按照已付價款的0.01%標准支付,無充分證據,不予支持。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後30天內,給原告出具辦理產權相關材料,協助購房者辦理產權證,給付原告違約金24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記者從道裡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該小區與唐先生有相同情況的80餘戶居民先後將開發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根據每戶居民不同情況進行了判決,受損居民均得到了相應的違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