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清龍頭鎮村民來信問:
媳婦生了小孩,新生人口是否應該有新的承包地?
記者從省農委了解到,農村現行的土地承包政策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2年8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這部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土地大法明確規定:
對於承包期內農戶家庭人口的變遷,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同時,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責任編輯:張喜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