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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成爭奪撫養權借口 法院:不是撫養權衡量因素
2008-06-24 09:31:45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賈晉璇 邵田
東北網6月24日訊 哈爾濱市民李某與丈夫協議離婚,丈夫張某以她患有乙肝不適宜撫養子女為由拒絕她的撫養要求。法院認為:離婚夫妻一方患有乙肝不應成為撫養權的衡量因素。
據法院審理法官介紹,2004年,李某和張某自由戀愛結婚。第二年,李某生了個女兒。婚後發現,李某患有乙肝,不久夫妻倆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丈夫張某認為,李某患的病具有高傳染性,不適宜撫養子女。李某則認為張某對乙肝患者存在歧視。雙方互不相讓,最後訴至法院。法院查明:李某雖然是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但與人進行一般性接觸是不會傳播病毒的。
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雙方感情已破裂,准予離婚。離婚夫妻子女的撫養應綜合雙方的撫養能力與條件,以及利於子女生活等因素來衡量。考慮到二人女兒正值幼年,且患有輕度慢性病毒性乙肝,需要定期檢查治療。丈夫身體素質較好、工資收入較高,有時間照顧女兒,由其撫養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據此,法院判決,婚生女由丈夫張某撫養,李某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300元,至女兒18周歲時止。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