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27日訊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6日對11名『齊二藥』假藥受害人或家屬起訴醫院、藥廠、藥品經銷商系列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判定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承擔最終賠償責任,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等其餘三方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共需賠償原告3508247.46元。
法院認為:本案4名被告均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責任;齊二藥公司是生產假藥的責任人,應為賠償責任的最終承受者,醫院和兩家銷售商承擔連帶責任,並對齊二藥公司享有追償權;對其死亡與使用假藥有密切聯系的受害人,各被告應賠償其全部損失,對其他受害人,被告應賠償其損失的60%。
法院判令齊二藥公司在判決生效後3日內即向各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50萬餘元,其餘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原告可自行選擇向任意一名有能力的被告要求賠償,並申請法院執行,醫院和銷售商可在賠償原告損失後,繼續向齊二藥公司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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