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28日訊 《房屋登記辦法》對7種情況下的房屋規定了不予登記,申請房屋登記時,應先行對照,如條件不符,應在條件具備後再行申請:
(1)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築申請登記的;
(2)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衝突的;
(4)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7)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責任編輯:邵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