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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記辦法》施行後夫妻共有房產如何界定
2008-06-28 10:39:32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李偉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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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28日訊 按照相關部門對《房屋登記辦法》一些規定的理解,今後如果房產登記簿上夫妻只登記一方名字,則登記方單方享有對該房屋的處置權利。對此,許多市民提出異議。記者分別諮詢房產部門和律師發現,雙方的解釋並不一致。

  記者從哈市房產部門了解到,以往在辦理房屋交易時主要遵循的是《房地產管理法》、《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以此認定的房屋產權登記可能只有一人,但只要房屋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那麼便是夫妻共有財產。在《物權法》實施後,這種傳統將會發生改變。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也就是說,物權法實施以後,房屋登記簿纔是真正的房屋身份證,當房產證與登記簿不一致時,須以登記簿為准。

  如果夫妻雙方買房,只登記其中一方的名字是否不視為共有財產,登記方單方享有對該房屋的處置權利?這是否會與《婚姻法》有關夫妻共有財產的規定產生衝突呢?哈市房產住宅局產權處負責人對此說,《房屋登記辦法》只是一項行政法規,它不會與《婚姻法》發生衝突。對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共同擁有,也可約定歸其中一方所有。而當房屋登記機關在進行房屋登記時,也會對夫妻雙方進行詢問記錄,這個記錄實際上就是夫妻雙方共同達成的一個書面約定。

  黑龍江遠東律師集團事務所副主任律師牟馳對此理解為,《辦法》較以往有所突破的就在於以往的房產證雖只登記一個名字,但房屋的登記人背後,還可以存在隱名共有人,而《辦法》其實是鼓勵夫妻雙方將其登記為共有財產。在從前的規定中,如果夫妻間的一方獨自拿產權證去辦理房屋貸款是不允許的,必須由夫妻雙方共同前去辦理。《辦法》實行後,假如夫妻雙方達成共識,房地產屋登記薄上的登記人可以獨自辦理賣房、貸款等事項,而法律可以認可買房人的行為。如果夫妻出現爭議,只能由雙方解決。

  而市民陳先生對《辦法》仍有不解:如果房屋登記的是妻子的名字,那如果雙方離婚,依照《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房產到底應該如何處理?他希望有關方面能夠作出司法解釋。

責任編輯:邵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