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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訴狀三個月沒立上案 律師為此跑了五趟法院
2008-07-03 17:12:10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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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3日訊 近日,巴彥縣居民周廷春反映,為主張自己對一家企業的權利,他於今年初聘請了律師,寫好訴狀,打算將巴彥縣某局告上法庭。可官司還沒打,立案就先遇到了難題。

  據周廷春委托律師孫德江介紹,接到周的委托求助後,他們經調查,起草了『巴彥縣某局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為訴訟請求的『起訴狀』。期間,孫分別於4月1日、5月12日、5月20日、5月30日,從哈市到巴彥縣人民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詢問立案情況,但至今未予立案,也沒有接到不予受理的裁定。

  為了核實情況,6月9日,記者隨孫律師來到巴彥縣人民法院。在一樓立案庭,一位姓程的副庭長稱,庭長到哈市開會了,律師提的問題,他無法回答。

  此後,記者撥通了立案庭張庭長的電話,詢問該訴狀的處理情況。張不回答記者的提問,只表示,如要采訪需與市中院宣教處聯系。並掛斷記者電話。

  此後,孫律師又與張庭長通電話催問立案情況,張答復:這是一起行政案件,你們與行政庭聯系審查、立案。

  孫德江對此表示質疑,他列舉出相關法律條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人民法院實行立案與審判分開的原則。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由專門機構負責。立案工作的范圍,審查民事經濟糾紛、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孫律師認為,人民法院立案庭應該在法定時限內,對當事人遞交的起訴狀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法院對訴狀不進行處理,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