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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用農藥80畝青苗絕產 農技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8-07-10 14:33:56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賈晉璇 荊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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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10日訊 農業技術服務站承包人在賣農藥時錯教使用方法,致使購買農藥的農民青苗絕產。近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承包農業技術服務站的趙某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2萬餘元,農業技術站對承包人屬於管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了解,2005年5月哈爾濱某縣農業技術綜合服務站將化肥、農藥的經營范圍承包給了趙某。趙某便以鄉農業技術綜合服務中心化肥農藥經銷處的名稱經營農藥、化肥。去年6月,農民李某在趙某處賒購農藥塞磺隆130袋,合計人民幣520元。李某看不懂農藥使用說明,向趙某請教,趙某告訴他,塞磺隆可用在出苗後的玉米苗上,用量每?地為15袋。李某問明後,將藥購回,並按趙某指導的方法按每?地15袋的用藥量噴灑在81畝玉米苗上,結果十餘天後,玉米苗全部枯萎死亡。

  經過分析,李某認為是農藥使用的問題,便來到趙某的經銷部。趙某承認李某來買過農藥,並承認李某在買農藥時自已對塞磺隆用法與用量的解釋為可用在出苗後的玉米苗上,用量每?地為15袋。李某則暗自對談話進行了錄音。得到證據後,李某將趙某和縣農業技術綜合服務站告上了法庭,要求趙某賠償自己玉米損失38512元。經鑒定,李某在農藥塞磺隆的使用方法上與說明嚴重不符,是導致玉米苗枯萎、死亡的直接原因,造成經濟損失2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趙某承包該農業技術綜合服務站後,在經營化肥、農藥期間,對所銷售的農藥、化肥有責任對買受人進行用藥指導,在李購買農藥塞磺隆後,按照趙某指導的用法和用量施放農藥,造成81畝玉米絕產,所造成的損失,趙某理應賠償。縣農業技術綜合服務站作為發包人,收取趙某管理費用卻疏於管理,對損害後果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判決趙某賠償李某2007年81畝玉米損失2萬元,縣農業技術綜合服務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