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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辦大集體企業與職工解除關系時應足額補繳養老保險費
2008-07-19 15:14:43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趙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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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19日訊 去年起,哈爾濱市啟動了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針對改革中涉及的補償金標准、社保保險、再就業政策等信息,日前勞動部門有關負責人在參加網站訪談時,對熱點問題給出了明確答復。

  據了解,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存在欠費的企業,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包括企業應為職工繳納的和職工個人應繳納的)應足額補繳。一次性補繳有困難的,可先將企業繳費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和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補齊,剩餘的欠費可由主辦企業或主辦企業主管部門擔保後,與社保經辦機構協商簽訂緩繳協議。

  破產、關閉的廠辦大集體企業,除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外的欠費,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確實無法用資產變現收入清償企業養老保險欠費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省勞動廳審核,省財政廳復核,報省政府批准後可以核銷。

  據了解,已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職工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企業已參加失業保險,但欠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與職工處理勞動關系時,原則上要補足欠費。一次性補費有困難的,由主辦企業或主辦企業的主管部門擔保後,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協議,分期補繳。企業未參加失業保險的,應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進行失業保險登記。並從1995年1月1日起補繳失業保險費。補繳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按照歷年市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一次性補繳有困難的,由主辦企業或主辦企業的主管部門擔保後,補繳個人繳費部分,單位繳費部分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協議,分期補繳。

  職工與改制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即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由新的用人單位接續失業保險關系,原繳費年限予以保留。下次失業時符合條件的,可按累計繳費年限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責任編輯:邵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