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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對醫療機構不良行為記分處罰 滿15分暫緩校驗期
2008-07-21 16:32:02 來源:東北網  作者:衣曉峰 劉丹 杜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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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21日訊(衣曉峰 劉丹 記者杜筱)日前,《黑龍江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施,醫療機構不良行為在一個積分周期內達到15分時,負責其核准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將給予在醫療機構校驗期間給予暫緩辦理等相應處罰並向社會公布,將一事一罰轉變為量化管理和長效約束機制,維護醫療市場的正常秩序,引導群眾安全就醫。這是記者今天從黑龍江省衛生廳了解到的。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等醫療執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度、診療常規和醫療誠信的行為。凡是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今後均須接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積分管理和定期監督檢查。就此,黑龍江省衛生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建立了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檔案管理制度,制訂了具體的積分標准,並將積分結果作為醫療機構年度評價的依據。

  其中,醫療機構有下列不良行為情形之一的一次記3分:發生一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負有事故主要責任的;未按批准內容發布醫療廣告或使用過期被撤銷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發布醫療廣告的;未經備案,擅自組織義診或普查活動的。有下列不良行為的一次記5分:以僱傭『醫托』實施不正當行業競爭的;超出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的;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或故意出具虛假醫學檢查報告的;隱匿、偽造、擅自銷毀或未按規定保存病歷及有關資料的。

  而有如下不良執業行為情形之一的一次記7分: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違反醫療器械管理規定,使用過期、失效、淘汰醫療器械的;在醫療行為中,對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未按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隱瞞、緩報、謊報造成不良後果的;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傳染病流行或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療機構拒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調遣的。

  黑龍江省衛生廳規定,負責醫療機構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采取日常監督與專項督查等多種形式,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每年兩次將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和積分情況向社會公布,引導群眾安全就醫;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在一個積分周期內達到15分時,登記機關將以《通知書》、《建議函》的形式告之該醫療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並對其法人代表或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督促其對不良執業行為嚴肅整改;同時在醫療機構校驗期間給予暫緩辦理。

責任編輯: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