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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生活困難可以要求分得更多財產嗎?
2008-07-23 15:02:47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於博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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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同志:

  我跟丈夫結婚10年,現因感情破裂准備離婚。我5年前下崗後一直沒找到固定工作,靠打零工每月收入約500元。我丈夫是國企職工,收入穩定,我們共有一套房產。鑒於目前狀況,我今後獨立生活可能會遇到更多困難,請問離婚時我是否能要求得到更多財產?王女士

  律師解答: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適當幫助』是指在不影響提供幫助人的生活的前提下對其在離婚時給予的一次性幫助。如何界定『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第30號法釋作出如下規定:(1)一方生活困難,是指離婚時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2)離婚時,一方無住房的。解決對方生活困難的方式、數額、時間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