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28日訊 為進一步增強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近日,黑龍江省公布《黑龍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征求意見稿)》,市民可登錄www.hljfz.gov.cn提出寶貴意見。
記者從省政府相關部門獲悉,《黑龍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要求,各級勞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受理舉報、投訴,應當自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另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限期退還,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
打工得不到錢可口頭投訴
為了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權利,黑龍江省要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設置舉報、投訴信箱及電子信箱,指定專人受理舉報、投訴;舉報人舉報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時,可以采用書面、口頭、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等形式,鼓勵實名舉報;投訴人投訴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時,應當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遞交投訴文書和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相關證明材料;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指定人員制作筆錄,並由投訴人確認。
用人單位不提供證據以投訴人提供的證據為准
如遇有人舉報非法用工,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在調查拖欠勞動報酬的投訴時,投訴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投訴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當根據投訴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證據材料認定事實,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轉移財產查封財物用以支付工資
為了規避用人單位轉移財產、拒不支付工資,此次要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在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進行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轉移財產或者逃匿跡象的,可以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當的財物;查封、扣押用人單位的財物時,應當將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當場交付用人單位,並應當通知用人單位相關人員到場,告知用人單位應當享有的權利;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後,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經本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拍賣,所得款項用於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社會保險費等有關費用。
扣押打工者身份證罰
許多打工者都有過被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證等證件的經歷。《意見稿》要求,用人單位招(聘)用勞動者,扣押勞動者資格證件、學歷證書等證件的,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限期退還給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招(聘)用勞動者,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限期退還給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
違法招童工吊銷營業執照最高罰1萬
違法使用童工,將可能面臨被吊銷營業執照。《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違法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全部退回,並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標准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10000元的標准處以罰款,並由有關部門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無故拖欠工資單位法人最高可被罰萬元
許多用工者在遭遇老板拖欠工資時都顯得無能為力,此次對這一方面有了更嚴的要求。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勞動報酬,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當處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報酬數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罰款,處法定代表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職介所假招聘最高可被罰5萬元
職業介紹所提供虛假信息的,今後有望得到遏制。《意見稿》要求,以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等欺詐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進行職業介紹服務活動;出租、出借職業介紹許可證的,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機關吊銷許可證;職業中介機構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後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涉及一人500元的標准處以罰款。
職業介紹機構如在向用工者介紹工作時發布虛假培訓信息;超出職業技能培訓許可的業務范圍從事職業技能培訓活動;非法頒發培訓證書、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職業培訓許可證;出租、出借職業培訓許可證;惡意終止培訓,騙取或者挪用職業培訓經費的,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機關取消資格或者吊銷許可證。
限制勞動者自由由公安處罰
據介紹,凡偽造、變造、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就業證、許可證等證明文件;或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侮辱、毆打、非法搜查勞動者或者非法限制勞動者人身自由而因此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意見稿》中還要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及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制度。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可以通過媒體或者網絡向社會通報違法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並依照相關規定降低用人單位誠信等級。《黑龍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實施之日起,《黑龍江省勞動監督檢查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