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29日訊 日前,哈爾濱市司法局、哈爾濱市人事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對人事爭議處理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意見》,明確規定,在5種人事爭議仲裁案件中,為符合哈爾濱市法律援助條件經濟困難標准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意見》共15條,分別在人事爭議處理案件的內涵、適用范圍、管轄、申請時限等方面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5種人事爭議可申請援助
28日,記者采訪了哈爾濱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洪鐵民。據洪鐵民介紹,《意見》適用以下5種人事爭議,包括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制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特定對象申請援助無須審查
法律援助對象為符合哈爾濱法律援助條件的經濟困難當事人或持有同級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出具的《法律援助協助函》的特定對象。
特定對象包括因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見義勇為,捨己救人,維護社會公德和社會治安,表現突出;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或有其他功績獲同級人民政府榮譽的當事人,在人事爭議處理案件中申請法律援助則無須審查經濟困難標件。
是否援助1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有哪些?據介紹,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受理案件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經濟困難證明和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代理權證明。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由同級人事爭議仲裁部門出具《法律援助協助函》,由相應法律援助機構審查後提供援助。
法律援助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5種情形終止援助
人事爭議處理案件有以下5種情形之一的,終止法律援助。其中包括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案件終止或者已被撤銷的;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