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31日訊 日前,黑龍江日報關於公路限速的報道引起了交通從業人員和政協委員的關注。他們得出比較一致的看法是,交警部門采取電子設備執法無可非議,但關鍵問題出在限速的標准過於隨意,而且各地交警部門罰款各自為政,導致執法出現『走樣兒』的情況。
限速標准需要『一盤棋』
『限速是應該的,但限速的標准混亂讓人難以接受。』做生意的冷先生說起自己超速被罰的經歷,很是感慨。因為生意的原因他經常往來奔跑於省內各地,對道路限速也特別敏感,『弄不好就被罰款,經濟上損失不說,關鍵是時間耽誤不起啊。』冷先生說即使十分小心,也總免不了挨罰,通過一些高速路問題不大,因為這些公路雖然限速,但標准明確統一;就怕經過一些不同地區管轄的公路,限速標准各式各樣,而且測速多是采取暗中執法,讓人防不勝防。他說今年有一段時間自己在佳木斯和雙鴨山一帶跑的比較多,途中經過的縣城也比較多,其中有一個月收到的罰單達到三千多元錢。他說在路上經常看到許多車輛采取各種方式遮擋汽車號牌,非常氣憤,因為這種違法行為無疑增加交通隱患,但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許多司機為了躲避無處不在的測速和罰款而采取的下策。
『公路上限速標准可以不一樣,但應該有個統一的原則。』黑龍江工程學院教授崔劍平對記者說,限速是應該的,但應該做到『全省一盤棋』,而不是各自為政。他認為限速的標准應該由省裡有關部門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統一制定,一旦制定下來就不能隨意變動,而不是讓各地交警部門自行制定,否則各地從自己地方利益出發,把限速當作罰款的手段,出現混亂的局面,就會扭曲交通安全管理的目標。
電子測速正人先正己
說起道路的限速和處罰,龍運集團工作人員的看法相對比較客觀,負責安全生產監控的程先生曾經是一位駕駛員,創造過安全行駛150萬公裡的紀錄。他說道路限速是應該的,交通安全事故的原因80%是由於速度過快造成的,但道路限速應當放在明處,而不應該躲在暗處;公路上限速的標識應該明確,駕駛員所說的『天標』(即掛在空中的標識)和『地標』(設在路面上標示)都要醒目。他說龍運集團對安全的要求非常嚴格,每個月都組織駕駛員學習,學習中大家對限速管理措施沒有異議,但也有人提出,最不容易掌握的就是那些暗中設立的限速標准和設施。有時看到路邊新設立的『電子眼』,猛地一腳剎車,往往給乘客和路上的其他車輛造成安全隱患。程先生說,作為駕駛員他還是希望有關部門對交通管理不僅僅是罰款。
個別車主為了不被電子測速儀抓拍,行駛時將號牌遮住。記者高明攝
『除了限速標准要公開,測速的儀器設備也應接受社會的監督。』出租車駕駛員王偉說,現在大家對公路限速的意見一是標准過於隨意,另一個問題就是測速的設備不夠公開。他說,今年3月在去哈市松北的公路上受到一次處罰,自己向交警部門提出了行政復議,因為那條路上的限速標准是每小時60公裡,而自己當時是『掐著表』跑的,根本沒有超過60公裡。他向交警部門提出,是不是測速儀器不准,因為他了解到那個電子測速裝置從測速點到交警隊之間,經常被來回挪動,這樣的挪動會不會影響儀器的准確性?他說許多人都提出這樣的問題,公路測速是交警執法部門和儀器在監督駕駛員,但這些執法人員和儀器誰來監督?如果沒有監督,就很容易出現執法的隨意性,滋生腐敗。
法律空白造成執法模糊
說起公路限速,省政協委員馮洪濱認為,出現種種問題的根源在於有關道路限速的交通法規過於原則、宏觀,使得執法者的自由裁量權過大,造成執法過程中出現很多的空白地帶、模糊地帶,隨之產生許多社會問題。他說限速及處罰標准應該是立法層面的問題,這方面的法律規定要『事無巨細』,不能留下太多的解釋空間。他說交警部門是執法者,違法違規就要依法處罰,而不能隨意制定法規,執法者不能做立法者的事情。
馮洪濱進一步對記者解釋說,在英美法系中,對某事的法律規定追求『事無巨細』,這樣到了執法層面操作起來非常簡單。比如說道路限速立法,什麼樣的道路執行什麼樣的速度標准,超速多少就有相應的處罰標准,規定得越詳細越具體越好,到了執法者那裡就是如何嚴格執法,而不是隨意設定不同的執法標准。至於是人工執法,還是采用『電子眼』等設備執法,是執法手段問題。執法者只有執法的權力,沒有解釋法律和立法的權力。現在我們各個地區可以自行制定限速的標准,自己制定罰款的標准,並將罰款納入地方財政,這本身就是一種『越權』的立法行為,與市場經濟、法制社會的精神不符,與道路交通建設和管理的目標也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