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是2005年貸款購買的住房,2006年7月登記結婚,婚後夫妻共同償還部分貸款。現在由於雙方性格原因,我准備離婚。請問,我丈夫認為婚後共同償還了部分貸款,該房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說法對嗎?張女士
律師解答: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據此,該房應當認定是你的婚前財產。你們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金額,實際上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你的個人債務,該金額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平均分割。因此離婚時你應當給你丈夫一定的經濟補償。
責任編輯:張喜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