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23日訊 離婚時,丈夫承諾將所有財產、房產都留給撫養兒子的妻子。離婚9年後,當年自願『淨身出戶』的前夫與前妻爭奪起房屋的所有權。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雙方離婚時達成的協議有效,爭議房屋歸前妻所有。
據法院工作人員介紹,市民孫女士1985年與丈夫王剛(化名)結婚,婚後二人一直居住在王剛父親承租的某公司公產房內。1994年,孫女士和王剛交納購房款買斷部分產權,並將承租證變更到王剛名下。1996年,孫女士和王剛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達成協議,其中提到家庭財產包括房屋一切都歸孫女士所有。
法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離婚後,孫女士一直與兒子住在這套房子裡。2005年8月,由於房屋所屬公司要統一在房產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王剛單位的領導從孫女士手中拿走了房屋承租證,並按照房證名將產權登記為王剛。孫女士找到王剛,希望他配合將房屋所有權變更到自己名下,遭到王剛的拒絕。為此,孫女士將前夫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爭議房屋是孫女士、王剛延續繼承而來的公產房,在『房改』期間二人交納購房款買斷了部分產權,系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離婚時已就該房屋達成協議,協議合法有效。雖然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取得的是房屋部分產權,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的不動產物權合同雖未辦理產權登記但不影響合同效力。而且雙方達成協議後,王剛未變更、撤銷原協議,因此法院一審判決該房屋歸孫女士所有。
宣判後,王剛以自己為該房交納房款、多年水電、包燒等費用為名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剛的上訴理由不能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最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