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13日訊 阿城區某村村民林某帶著兩個未成年的外甥到村附近的回采溝中洗澡,溺水身亡。死者家屬將回采溝的使用者告上法庭。近日,經哈爾濱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由於回采溝使用者已設置鐵絲網和警示標志,只承擔次要責任,死者及其兩個外甥的法定監護人承擔主要責任。
2007年8月2日14時許,林某帶著外甥阿吉、阿碩一同到村西山頭的回采溝內游泳、洗澡。等到別人發現他們時,三人已溺水身亡。家屬將回采溝的使用者哈爾濱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該公司賠償損失,並給付精神撫慰金。
經法庭調查,淹死人的回采溝是該公司前身開采礦產時形成的,現依然被該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利用,且該公司在回采溝外圍已設置了相應的警示標志及防護網,但由於疏於管理,部分警示標志及防護網遭到破壞,該公司未及時修復。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林某等三人進入回采溝旁,入水後溺水身亡,是本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其忽視危險並帶領未成年人進入回采溝內游泳,是造成該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本次事故80%的責任。兩名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未盡法定的監護責任,應承擔70%的責任。哈爾濱某公司作為回采溝的實際使用人,對已經破損的鐵絲網未能及時修復,間接導致了林某等人進入回采溝溺水身亡,對林某承擔20%責任,對兩個未成年人承擔30%的責任。
判後,三家家屬和哈爾濱某公司均不服,向哈市法院提起上訴。哈市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林某等人承擔本事故的主要責任正確,故死者家屬上訴請求重新劃分擔責比例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哈爾濱某公司被原審法院判決認定其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正確,其不承擔責任的上訴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哈爾濱市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