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2日訊 1日起,《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正式實施,今後食品標識上不能隨意明示或暗示食品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標識上出現『化痰止咳』、『清熱去火』、『提高記憶力』等字樣的均屬違規行為。
《規定》要求,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
7類內容不得出現在食品標識中,如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介紹食品的;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不能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注等。食品配料標識將更詳細,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並按行政區劃分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今後,未附加標識的食品將被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強化』字樣時,未按規定標注食品營養素、熱量以及定量標示的,將被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偽造或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將被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責任編輯: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