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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精神病男青年傷人致死 監護人賠償23.7萬元
2008-09-04 10:36:38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李若聃
東北網9月4日訊 青年孫軍突發精神病將鄰居家11歲女孩小英殺死,後經鑒定其無刑事責任能力。小英的父母痛失愛女,將孫軍的父母告上法庭索賠。不久前,道裡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孫軍的監護人賠償給受害人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3.7萬餘元。
據法院審理人員介紹,孫軍今年26歲,是某大學畢業生。他與小英家本是鄰居,兩家相處得還算不錯。然而今年年初,年僅11歲的小英竟在家被『鄰居哥哥』孫軍殺死。經精神病司法醫學鑒定,孫軍為精神分裂癥,無刑事責任能力,後被送到醫院強制治療。小英的父母將孫軍的監護人即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法庭上,孫軍的父母向小英的父母致以歉意,同時舉出大量證據證明孫軍已滿18周歲,是大學畢業生,以前沒有精神病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案發時,孫軍突發精神病是被他人毆打所致。對於孫軍的突發精神病他們既不明知,也沒有放任,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等各項費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孫軍的父母作為孫軍的監護人具有法定的監護義務,但其未盡到相應的監護職責,造成孫軍將原告之女致傷死亡,故監護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據此,道裡區人民法院判決孫軍的父母給付小英的父母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3.7萬餘元。(文中人物為化名)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