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14日訊 今年36歲的李剛(化名)是一所高校的教師,他已經離婚兩年,孩子隨前妻生活。2006年的冬天,他在一次聚會上結識了比他小8歲的漂亮女人小琳(化名)。從聊天中得知小琳也是離異的,至今都一個人生活,兩人就有了共同語言。
沒過多久他們就開始了交往,在李剛眼裡,小琳漂亮、聰明,處處都是優點,小琳也對李剛表現出了極大的熱情。他們頻繁地約會、購物,並且在學校的假期兩個人結伴出游,宛如一對小夫妻。在2007年3月,小琳表示要炒基金,向李剛借5萬元錢,說以後一定歸還。李剛認為兩個人的關系除了一張結婚證以外和夫妻沒什麼兩樣,於是就連考慮都沒考慮把錢給了小琳。今年開始,李剛就多次向小琳提起結婚的事情,並要求見小琳的家人。對此小琳總是推三阻四的。開始李剛以為小琳這樣可能是對婚姻的謹慎,後來就對小琳產生了懷疑。經過李剛的暗中調查,小琳並沒有離婚,一直在和自己的丈夫王某生活在一起。李剛非常生氣,他質問小琳為什麼欺騙他。小琳解釋到自己不是想有意欺騙他,而是自己本身生活得不幸福,也早有離婚的打算,只是由於種種原因而無法離婚。李剛再也聽不進去小琳的解釋,決心與其分手。在李剛與小琳談分手的時候,提到了先前5萬元錢的問題。小琳表示這筆錢由於基金大跌,她無力歸還,同時也沒必要歸還。小琳說,這錢是他們戀愛期間的金錢往來,不屬於借貸,所以沒有歸還的義務。李剛聽後馬上就糊涂了,難道這錢就因為他們兩個談戀愛就要不回來了嗎?後來經過考慮,李剛認為小琳這應該是利用這種戀愛關系對他進行錢財的詐騙,他准備向公安機關報案。
說法一:金錢與愛情無關
趙瑞政(黑龍江社會科學院研究員):愛情和金錢的關系,一直是熱點話題。一方面人們批評沾染了銅臭的愛情並非真正的愛情,而另一方面,用金錢來證明慷慨、表白愛情仍是戀愛中人常用的方法。在野蠻的遠古時代,男人追求女人的資本是武力,兩個男人通過決斗來決定誰是強者,誰將擁有共同追求的女人。而在文明社會,這種強弱對比轉化成另一種方式,除了個人的身材容貌等自然條件之外,還有如學識文憑、社會地位、財富多少等。
以金錢來表明戀愛或者婚姻的『誠意』也暗合了我國的婚姻文化習俗。過去,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前,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以表誠意,這是中國的一種婚嫁風俗。送彩禮之後,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女方反悔,彩禮要退還男方,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一般不退。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而在城市,戀愛和婚姻方式的變化,一些舊的婚姻程序被簡略化,直接送彩禮的已經不多,但彩禮卻被變相成如戀愛期間贈與等其他方式依然大量存在。有人曾做過一個調查,彩禮錢在一萬元到五萬元之間的佔多數。
說法二:假愛真騙,是詐騙還是借貸?
孫宏麗(道裡區人民法院法官):戀人之間有一定的經濟往來是很正常的事情,一般來說,這種經濟往來如果對方明示不用歸還,屬於贈與行為,如果需要歸還,則屬於民間借貸。這個案件是不是詐騙呢?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具體來說,就是行為人采取欺騙方法讓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而將財產處分給行為人。采用欺詐行為騙取財物是本罪最重要的行為特征。司法實踐中,欺詐的方法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不外乎兩種類型,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因為隱瞞了真相,可以輔助虛構事實,虛構了事實,同時也就需要隱瞞真相。虛構事實也好,隱瞞真相也罷,其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讓受害人上當受騙,從而『自覺』交出財產。
區分詐騙與普通民間借貸,關鍵是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非法佔有目的雖然是行為人的一種主觀意願,但並非無法從客觀上進行把握和判斷。針對具體案件,不能僅以行為人口頭上是否表示要『歸還』為依據,而應根據其借財物的原因、所借財物的用途、不予歸還的原因等方面綜合判斷。
在實踐中要把假借愛情為名義的欺騙與借貸區分開來,有時候並不容易。這個案件有可能被司法機關認定為詐騙行為,主要是當事人小琳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比較明顯,其詐騙的目的昭然若揭。已婚人士冒充離異人士,借款後長期不還甚至消失。如果沒有這些明顯的行為特征,一個符合『戀愛條件』的人以愛情的名義進行詐騙,認定起來就不那麼容易了,因為虛構其他事實從客觀上可以認定,而愛情完全是主觀的東西,愛與不愛只有當事人心裡最清楚,他人根本無法感知,對此種,只能按民間借貸或贈與來處理。
說法三:戀愛給錢,給付容易返還難
趙連勤(哈爾濱市律師協會副會長):無論是詐騙還是民間借貸,財產返還在法律上來說是沒有障礙的。但沒有法律障礙並不是說沒有風險,如果當事人把騙來的或者借來的錢揮霍掉而無力返還的話,受害人的損失是無法挽回的。
如果是贈與財產,返還問題將更為復雜。雙方財物往來糾紛一直是婚約財產糾紛的主要爭議,約佔整個家庭糾紛案件三分之一,過去處理這方面問題,都有意地側重於贈與,僅對索取的財物纔酌情返還。長期的司法實踐發現,大多數案件都因給付方不能舉證而被認定為贈與性質,以致絕大多數彩禮在婚約或者婚姻不成後得不到返還,這顯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後來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是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屬於贈與性質的財物,不屬於返還的范圍。一方在實施贈與行為時不是迫於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的,這種完全自願贈與物品不屬於彩禮返還的范疇,其中包括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贈與女方的錢物,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贈與的錢物,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男女雙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互相贈與的錢物等。所以,如果以金錢來證明愛情,可能求愛不成反破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