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21日訊 員工下班途中無證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家屬和律師認為他是因工死亡。但員工所在單位認為員工屬無證駕駛,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但死者的家屬以及代理人認為,在下班途中遭遇事故身亡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單位不應該否定工傷。
下班肇事身亡,單位否認工傷
今年2月,哈爾濱市香坊區某信用社職工劉某,駕駛單位一臺面包車在下班途中為躲避對面駛來的一輛農用車,將自己駕駛的車撞在了隔離帶上,自己當場死亡。劉某死亡後,其家人向劉某生前所在單位索要工傷賠償金,而信用社則認為劉某死亡並不屬於工傷范圍,無法支付工傷賠償金。
信用社之所以拒絕將劉某的死亡定為工傷死亡是有他們的根據的,他們向劉的家屬提交了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出具的相關材料,證明劉某系無證駕駛人員。信用社認為,劉某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屬違法行為,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的批復意見,劉某的死亡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
而劉某的家屬和其代理人則認為,劉某的死亡確實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所致,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應該認定為工傷。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已將無證駕駛機動車排除在治安管理范疇之外,無證駕駛違反的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存在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因此,無證駕駛汽車不能作為否定認定劉某為因工死亡的理由。
劉某家屬的代理人還認為,劉某因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另外,無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應由《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規范,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情形。由於《工傷保險條例》是行政法規,為上位法,又是後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是國務院部、委規章,為下位法,又是前法。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劉某的死亡進行工傷認定。因此,本案中劉某是否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不影響被告作出其為因工死亡的工傷認定。
說法一:
無證駕車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王元慶哈爾濱工程大學碩士生導師)
那麼根據現行法律,無證駕駛應屬何種行為呢?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規定:『無駕駛證的人或者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根據該條例規定,無證駕駛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但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同時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已明確將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排除在治安管理處罰的范圍之外,根據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自2004年5月1日起,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已不包括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該規定在2006年3月1日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得到體現。
無證駕駛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99條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由此可見,無證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對交通安全產生了威脅;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擾亂了公共秩序,危害了社會管理秩序,該危害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
說法二:
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姜慶聞勞動法專業律師)
那麼無證駕駛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違法行為。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該不該認定為工傷?所謂工傷,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因執行職務或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行為而受到的意外傷害。
1996年10月1日起試行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9條第一項規定:『職工由於犯罪或違法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2000年12月14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指出,無證駕駛車輛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是違法行為。依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於因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所以,長期以來,對於因無證駕駛造成的傷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大多不認定為工傷。這對勞動者非常不利。因此,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不應認定為工傷的『犯罪或違法』規定變更為『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說法三:
解決法律『衝突』有規可依
(趙連勤哈爾濱律師協會副會長)
由於制定機關、生效時間、調整對象的不同,在法律適用上出現了法律規定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現象。為了解決『法律衝突』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依據以下原則來確定法律適用:
一是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原則。『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又稱為『高一級的法優於低一級的法』,是確立不同位階法律規范之間的法律適用規則。《立法法》第78至80條確立了該原則的法律適用規則。值得注意的是,在上位法允許下位法對其作出變通規定,或者下位法的具體細則沒有抵觸上位法時,則應優先適用下位法,變成『下位法優於上位法』。二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指同一機關制定的規范,針對特定群體、特定領域、特定地區的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特別規定的效力高於一般規定的效力。三是新法優於舊法原則,也稱後法優於先法原則。其含義為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於舊法。該原則的適用,以新法生效實施為標志,新法生效實施後准用新法,新法實施前包括新法公布後尚未實施這段時間,仍沿用舊法,新法不發生效力。但有一個例外,那就是刑法上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新法處理較輕的,可適用新法,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在與信用社交涉數次無果的情況下,劉的家屬應和律師商定,通過訴訟的方式迫使信用社將劉某的死亡定為工傷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