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5日訊 14日,哈爾濱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 《哈爾濱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新建民用建築必須配建防空地下室。
《辦法》規定,新建10層以上(含10層)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築,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建設6級以上(含6級)防空地下室;新建其他民用建築,按照地面建築面積的4.5%建設6級以上(含6級)防空地下室等。
《辦法》規定,只有在因地質、地形等原因不宜建設,建設地區原有人防工程已經飽和等四種情況下,經哈市人防部門批准,可以在繳納易地建設費後,由人防部門進行易地修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不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責任編輯:路雲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