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5日訊 14日,市法院對哈爾濱市部分基層法院判處的5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進行了公開宣判。本次宣判的5起致人傷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中,3起是酒後駕駛引起,佔此次宣判案件的60%。據市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酒後駕駛依然是導致嚴重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酒後駕駛朋友車輛肇事
車主被判連帶賠償
被告人馬松濱與李某某系朋友關系。2008年4月30日21時許,被告人馬松濱醉酒後駕駛李的寶來轎車在香坊區文昌街由北向南行駛至橋頭處,將橫過道路的被害人於某某撞傷,被告人馬松濱與同車人胡某將被害人抬上出租車,胡某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被告人馬松濱駕駛肇事車輛離開肇事現場時,被公安人員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松濱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醉酒後駕駛車輛,致人重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馬松濱是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其家屬已支付部分醫療費,故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法認定馬松濱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於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96913.68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某對賠償款項負連帶責任。
酒後駕車撞上行人
司機被判兩年半徒刑
被告人劉向波於2008年3月21日21時許,酒後駕駛松花江微型面包車,在道裡區江南中環路由北向南行駛,因瞭望不夠,采取措施不當,將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撞致重傷。被告人劉向波攔車將被害人送醫院搶救。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劉向波負事故全部責任。公安機關於當日將被告人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向波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後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考慮被告人劉向波肇事後能積極搶救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認定劉向波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11656.06元。
醉酒駕車超速行駛
衝入輔道撞倒騎車人
2008年2月6日15時許,被告人曲明明醉酒後駕駛白色福特轎車沿道裡區城鄉路由西向東超速行駛,至城鄉路188號附近時,因遇緊急情況采取措施不當,將車駛入輔道,將正在輔道內騎自行車的被害人吳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曲明明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曲明明於當日向公安機關投案。
另查明,案發時,被告人曲明明系某公司聘用專職駕駛員,所駕駛肇事車輛車籍檔案登記的所有人為王某,該車輛實際保管、控制人為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認為,被告人曲明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認定被告人曲明明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25856.11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投資管理公司及車主王某對賠償款項負連帶責任。
制動不當車輛側滑
撞上農用車造成兩死一傷
2008年1月9日9時許,被告人紀洪亮駕駛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阿城區某商店門前,由於采取制動措施不當,致使車輛側滑放橫,與相對方向行駛的農用車相撞,造成農用車駕駛員邵某某及乘車人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紀洪亮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紀洪亮於當日被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紀洪亮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情節特別嚴劣,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考慮被告人紀洪亮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認定被告人紀洪亮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賈某某、李某等七人經濟損失人民幣526209.1元。
駕駛制動不合格三輪
肇事逃逸被判6年徒刑
2005年1月2日5時許,被告人劉立民駕駛制動系統不合格的時風三輪機動車,在香坊區哈成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丁家橋附近時,將途經此處的叢某某、張某某撞傷後駕車逃逸,造成被害人叢某某死亡、張某某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劉立民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劉立民於2008年2月26日在天津市塘沽區被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立民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違章駕駛車輛上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的嚴重後果,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且在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認定被告人劉立民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60649.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