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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住房『養老金』管理出新法 支出不動『本金』
2008-11-06 08:05:29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李偉 王履臻 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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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6日訊 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作為房屋的『養老金』,是保障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得到及時更新維修,保證住宅發揮正常使用功能,維護廣大業主合法權益的重要條件。哈爾濱市於2006年出臺《哈爾濱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試行辦法》,開始歸集、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在確保房屋得到及時有效維修養護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然而,隨著形勢的變化,維修資金的管理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且已超出原《辦法》的解釋范圍。為此,有關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原《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日前,修訂後的《哈爾濱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頒布施行。昨天,記者就新舊《辦法》的不同之處采訪了市房產住宅管理部門權威人士。

  資金使用更加規范

  據悉,此次修訂主要對原《辦法》中與國家新發布的法規、規章不一致的情況做了修改。新《辦法》規定了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維修資金情況的處置辦法等內容』,並明確『維修資金的使用條件、程序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新《辦法》還規定了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的公示制度,進一步加大了廣大業主對維修資金使用的監督力度,使維修資金的使用更加規范。

  續交、轉移有法可依

  原《辦法》中只規定了已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維修資金如何續交,而對那些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業主如何續交維修資金未做規定。新《辦法》結合哈爾濱市實際情況,對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項目續交維修資金問題作了規定,即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項目續交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首次維修資金標准補足。另外,為防止因房屋所有權轉移而造成維修資金的流失,新《辦法》還規定,已建立維修資金的物業項目,房屋所有權轉移、變更的,業主未交存首次維修資金或者分戶賬餘額不足首次維修資金30%的,應當按照規定交存首次維修資金或者續交維修資金。分戶賬中結餘的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變更,不予提取。

  管理支出由財政部門核定

  維修資金歸集、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管理費用從何支出,一直是交存人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新《辦法》根據實際需要,並借鑒杭州、武漢等城市的做法,規定維修資金管理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核定,在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維修資金增值部分除去合理的管理費用外,應當統籌用於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保修期滿後大修和更新資金的補充,不得挪作他用。有關負責人表示,維修資金管理費用只佔其增值收益的一小部分,其餘的大部分按照新《辦法》規定,將統籌用於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保修期滿後的大修和更新資金的補充。

責任編輯: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