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8日訊 近日,記者從哈爾濱市社保局了解到,原國有企業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員工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也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如符合參保條件,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停薪留職人員應以歷年本企業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企業與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之和,將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交給企業。
由於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放長假』人員,企業及個人應以企業實際發放的生活費為基數,繳納企業及個人應當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原國有企業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該企業屬於應參保而確實無力繳費的關、停國有企業,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可以按照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補繳從當地實行繳費開始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原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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