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熱是『商品』,既然是商品就有買和賣,商品不合格用戶選擇不買應該是順理成章的。當然熱這個商品有它的特殊性,這個老百姓是理解的。但不解的是:每每熱費要漲價,各方炒得沸沸揚揚的,最終的結果是可想而知的;有關部門規定,不交熱費的話要被供熱單位起訴,但交了熱費供熱不達標,卻沒有明確的解決辦法。雖然有規定說對於這種現象可以從供熱企業的保證金中扣除,但扣了保證金怎麼來為老百姓做主又沒了說法。現在是一些居民交了熱費照樣住冷房子,無論老百姓怎麼呼吁就是沒人解決。一個簡單的問題:用戶室內溫度不達標,居民可不可以不交熱費?或者說,這個不合格的『商品』百姓有沒有權力不買呢?網民滑落誰家
市供熱辦回復:
這位網友您好!你所提出的問題我們收悉,現答復如下:熱費的交納應按照供熱合同中的約定期限進行繳納,如未簽訂供用熱合同,則依據《哈爾濱市供熱管理辦法》的規定,應在10月20日前交清,最遲不晚於12月底。這是為了滿足供熱企業通過先期收繳的熱費用於購儲燃煤及設備檢修的需要。因此,熱費的交納一般均應在供熱開始前,所以不存在室內溫度不達標就不交熱費的問題。
但依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用戶在供暖期間室內溫度低於本條例所規定的最低溫度或者約定溫度的,用戶可以向供熱單位投訴,供熱單位應當自投訴之時起24小時內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處理方案。自用戶投訴之時起72小時內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日起,按日折算標准熱價退還用戶熱費。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