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16日訊 南崗區的楊女士最近正忙著諮詢律師,他准備向兩個丈夫生前的朋友提起訴訟,希望法院判決他們給自己賠償,因為在兩年前她丈夫溺水事件時有死者的兩個朋友在場,他們沒有盡到救助的義務,理應負有全部的責任。
2006年7月,搞建築材料生意的楊女士的丈夫李先生和兩個生意上的合伙朋友季某和劉某一同去五常市談生意。中午接受客戶招待,三人都喝了不少的酒。在下午休息時,劉某提議,由於天太熱,幾個人一起去賓館附近的一條河裡涼快一下,結果提議被其他二人接受。沒過多大一會兒,他們三個人就都泡在了涼爽的河水中了。三人在水中舒服了一會兒,這時劉某說大家是否能搞一場游泳比賽,看誰能最快游到對岸。三個醉酒的人馬上開始了游泳比賽,奮力游向對岸。等到季某和劉某上岸的時候,纔發現他們的同伴李某還沒有上來。起初他們倆以為劉某酒喝多了游得慢,可是向河中間看時也沒有發現李的身影。劉和季頓時有種不祥的預感,順著下游邊跑邊拼命的喊李的名字。可他們怎麼追也沒有發現李某,最後在下游很遠的地方發現了李某的屍體。
劉某和季某帶著愧疚的心情向李某的家人說明了李某的死因,李某的家人自然是悲痛萬分。李家失去了頂梁拄,生活上遇到了很大的影響。到了今年,李的妻子楊女士覺得生活越來越不容易,而且孩子要昇學,家裡的錢根本就不夠。這個時候有人告訴楊女士,她丈夫的死雖然是意外,但那兩個朋友就在身邊,沒有盡到救助的義務,是負有賠償責任的,應該賠給楊女士一大筆錢。楊女士本不想與丈夫生前的朋友再產生什麼瓜葛,但一想到由於家境敗落影響到孩子昇學的問題,而且聽說從法律上規定他們也應該對丈夫的死負責,所以就主動找到劉、季二人談賠償事宜。劉、季二人覺得這件事情很荒唐,雖然他們對李的死感覺很內疚,但李也是成年人,也不是被他們二人硬拉著下的水,怎麼要他們來負責呢。和劉、季二人商談無果之後,楊女士決定聘請律師正式在法庭提起訴訟。
三人下水是一種自甘風險行為
(王元慶黑龍江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在此案中,李某和劉某、季某一樣參加游泳活動是一種自冒風險的行為。自冒風險又叫自甘風險,是民法中處理侵權損害賠償的一項原則,意思就是已經知道有風險,而且自己自願去冒風險,那麼,當風險出現的時候,就應當自己來承擔責任,承擔損害的後果。
在法律上,自甘風險的意思是行為人所從事的活動帶有危險性,即按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預見的危險,包括現實危險和潛在危險,游泳就包括其中。而且行為人須非因盡法律上的義務而導致危險。即行為人不是為了履行法定義務而是為了獲得某種利益誘惑的滿足導致危險。為了利潤、榮譽、快樂感、身體健康、解脫痛苦等從事危險活動,投資、競技、登山、探險、原始叢林穿越、懸崖攀岩、河谷溯溪、荒野探洞、激水漂流等均屬自甘冒險。
參與這些活動的人其既是危險的潛在制造者,又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所以當參與者受到人身損害時,一般情況下,由參與者個人承擔責任,別人無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自甘風險這一原則,但體育競賽中致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已是約定俗成。參加競賽者通常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在正常比賽中受傷時不讓致害方承擔賠償責任,這已成為一種社會公共習俗、一種社會共同道德。法律應當認可體育競賽中的這種慣例。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相應的責任承擔的規則,其他人不應當承擔責任。
同伴有互助義務
(張博 律師)
對於高風險的運動,自擔風險,責任自負。但是,當真正的危險出現時,其他同行的伙伴當然有互相救助的義務,這不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規定。
按照民法理論,民事法律義務的依據有以下三種:1.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婚姻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管教的義務。2.來自業務上或職務上的要求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如游泳場救護員負有搶救落水者的行為義務。3.來自行為人先前的行為。行為人先前的行為給他人帶來某種危險,對此,必須承擔避免危險的作為義務。如成年人帶領一未成年人進行危險的活動,就使其產生了保護該未成年人安全的作為義務,在遇到危險的時候,如果該成年人不予救助,則屬於不作為侵權行為。
還比如目前比較流行的戶外體育運動,由於戶外運動不斷發生意外事件,一些發起人或組織者便事先發布免責聲明,聲稱不對任何由戶外運動本身具有的風險以及往返路途中發生的危險所產生的後果負責。但這個免責聲明並不一定有效,如果組織者是以贏利為目的而召集的,比如各種商業俱樂部組織的戶外游,其免責條款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在自發召集的純AA制方式中,事前的免責條款的確具有提醒、警示作用和法律效力,但是成員之間約定實施的是一項危險活動,彼此間設定了互助的義務,當活動過程中成員間違背互助義務的宗旨,造成損害侵權時,免責條款就無效,必須在合理范圍內承擔責任。
參加危險活動前必須克制衝動
(孫宏麗 道裡區人民法院法官)
由於很多運動比如江中游泳或是戶外探險都是危險性相對比較大的活動,許多因素不確定且無法預見,這就對參與人員的資質、急救知識等有著嚴格的要求。在專業的探險俱樂部裡,領隊人員都要經過嚴格的選拔、培訓、認證等考核程序,哪怕對普通成員,也要檢測其野外生存能力、測試體能,絕不會讓經驗不足、體力不足的人進入探險隊伍中。而這些要求,網友自發組織的隊伍很明顯做不到,且普遍存在經驗不足、行動冒失、安全觀念缺乏等致命傷。
參與危險運動的人一定要量力而行,選擇自己力所能及的項目參加,在活動前做好充分的准備,以免在活動中拖累他人,或給自己及他人帶來危險。雖然沒有明顯的證據,但在本案中李某的死亡與他們中午大量飲酒顯然不無關系。
另外,我認為,我們國家還應就此設立一個准入制度,任何危險運動都要有一個量化的標准來提高參與標准的門檻。這樣,必然能夠減少類似悲劇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