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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兩涉案民警被批捕 案中打傷民警楊森被批捕
2008-11-19 15:42:25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秦雷 張英民 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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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19日訊 18日14時,哈爾濱市政府新聞辦召開『10·11』案件第五次新聞發布會,就案件辦理的有關情況和近期網上及市民關注的問題做出通報。

  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齊新(原哈爾濱鐵路公安局直屬公安處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劉力男(原哈爾濱鐵路公安局指揮中心民警)涉嫌故意傷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檢察機關於2008年11月14日批准對兩人依法實施逮捕,現羈押於市公安局看守所。

  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楊森(男,22歲,無業)在糖果酒吧內緩臺將李鑫宇(哈爾濱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民警)、王金剛(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先後打傷,致李鑫宇左眼眶內壁兩處骨折,王金剛右肋第8、9、10、11肋骨骨折,而且楊森的行為導致了事態的擴大。10月31日,經省公安廳法鑒中心鑒定,兩名民警均為輕傷。11月6日,專案組對兩名民警的傷情委托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再次進行損傷鑒定,結論與省公安廳法鑒中心的鑒定結論完全一致。

  犯罪嫌疑人楊森的行為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於11月14日對楊森批准逮捕並依法執行,現羈押於市公安局看守所。調查中還發現,犯罪嫌疑人楊森曾於2006年7月2日因毆打3名民警犯妨害公務罪,被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發布會上,就市民關注的另外四名民警的法律責任問題作了解答:新聞發言人說,根據現場監控錄像、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目擊證人證言,沒有證據證明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王金剛、哈爾濱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民警李鑫宇、哈爾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民警欒奡、黑龍江省綏化市肇東市公安局民警李鋒實施了犯罪行為,因此,專案組經與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溝通同意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對四人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

  發言人就目前網上有文章說死者家屬提出,要求此案由公安部或外省公安機關辦理,要求哈爾濱市公安局回避的問題。新聞發言人說: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因此,要求哈爾濱市公安局回避的提法不符合法律規定。發布會上,新聞發言人還就死者家屬目前提出要查閱屍檢報告全部內容的問題作了說明,目前,已經按照法定程序,及時將屍檢結論告知了死者家屬。由於本案目前尚處在偵查階段,尚未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因此,包括律師、親友等在內的辯護人,不能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技術性鑒定材料。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