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4日訊 最近一段時間,許多市民向記者反映,市場上有人悄然在兜售『野味』。除人工馴養的,還有一部分是偷獵來的。循著知情人透露的信息,記者先後四天九次暗訪,在牡丹江畔目睹了偷獵者的偷獵行為:下套子、設捕鳥網,甚至還撒毒餌料。
攤位插羽毛,表示『有貨』
在東安農貿市場附近,記者開始沒有找到出售『野味』的攤位,但記者發現,有的銷售山貨的攤位上插著野雞羽毛。據知情人指點,由於『野味』市場管制較嚴,即使賣人工馴養的『野味』,也必須得到相關部門的許可。而那些偷獵來的更不敢明著賣,插著羽毛的攤位,就是暗示這裡有『野味』出售。
記者詢問一個攤位上插著羽毛的商販:『你這攤子賣「野味」嗎?』兩個商販馬上熱情地圍了過來,向記者介紹說,『是過年送禮吧,我這有野雞,150元一對,還有野豬、?子、山兔、飛龍,要啥有啥,而且絕對是野生的,你看看這些毛就知道不是家養的……』這兩個商販還告訴記者,目前不是『野味』最多的時候,如果拿貨量大,需要再等半個月左右,那時離過年近,來送貨的人也多了。
離開這個攤位,一個懷抱野生動物的商販又湊了上來,『野雞130元一對,山兔一只50元就拿走,都是新鮮的,送禮正好……』這個商販指著野雞告訴記者,『這只山雞的身上血是新鮮的,死了絕對沒超過一天』,商販把野雞的羽毛扒開給記者看它身上的傷,『他們的不好,你買我的野雞吧,保證你吃後不出問題』。
接著,另一商販看到記者來回走,也悄悄地湊上前來說:『買「野味」,千萬別買身上有窟窿帶血跡的,弄不好會吃出毛病來』。聽到她的話,記者仔細詢問為什麼,女攤販卻閉口不答。
與這些懷抱『野味』的商販進行了多次接觸,他們不經意間透露,這些『野味』有的是在郊區『上的貨』。
牡丹江畔有人私捕『野味』
在農貿市場,雖未探聽到非法捕獵『野味』的准確來源,但記者從知情人處得知了一個信息:在牡丹江畔,也有人私捕『野味』。此後,記者在四天內進行了九次暗訪,終於發現了非法捕獵者。
11月28日,記者來到牡丹江鐵嶺河大橋下游近五六公裡處,可走訪了一天卻沒有一個人吐露偷獵『野味』的信息。『要想知道就到江邊看看!』一位老人告訴記者,市場上的『野味』大部分是從山裡進的貨,這裡只有幾個人偷偷地抓些『野味』拿到市場上去賣。不過現在抓得緊,他們大多是晚上偷偷到江邊枯草茂密的地方去搞,『你要是去,一定要當心,草裡可能有陷阱……』老人特意提醒。
又經過先後多次探訪,記者終於在江邊結識了自稱姓馮的男子。他告訴記者,他每年快過年時都捕捉野雞、野兔等『野味』送到市場上賣,有的送進了飯店,有時也在市場上叫賣。據他了解,很多人都采取下套、投毒餌等方法獵取『野味』。野兔比較容易上套,但江邊很少,大多是從對面山上下來的。而野雞卻不容易上套,抓野雞是用泡過火鹼的玉米、豆粒等當誘餌。冬天下雪的時候這招最管用。按他的說法,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絕招』。他告訴記者,以往一個冬天賺個千八百塊錢沒問題,但今年過年早,咱牡丹江又遲遲不下大雪,真是耽誤了『生意』。
11月29日,下了一夜雪。30日天剛亮,記者再次來到該段江面,果然遇到了姓馮的男子。該處正是記者四五月份發現秋沙鴨、蒼鷺、鴛鴦等野生鳥類聚集的淺灘。記者看到,雖然剛下過雪,氣溫比較低,但遠遠望去記者發現沿岸有人在草叢中尋找著什麼,有的人還用抄網在江邊撈著什麼。
馮姓男子告訴記者,那些在江邊抄網的人是在撈蛤蟆,其他人都是在『撿鳥』。記者跟隨馮姓男子走了近一個小時纔走到淺灘。在不遠處有一個鳥窩,鳥窩附近撒了一些苞米粒和黃豆粒。隨著馮姓男子走了一陣,果然在不遠處的一個草叢中發現了死去的野雞。記者發現,吃過被下了毒餌料的野雞死狀很慘。
記者還發現了一個細節,當姓馮的男子從地上撿起野雞時,會把野雞的嗉子用刀豁開丟掉。他解釋說,『火鹼的用量不好控制,野雞吃了濃度高的苞米粒會把嗉子燒爛。』
此外,這個馮姓男子還從隨身攜帶的兜子裡掏出了一個雞頭,並向雞嘴中塞了幾個藥丸,據他說這是為了捕捉山上下來的猞猁用的。
在暗訪過程中,記者還碰到一個正在張網捕鳥的人,他告訴記者,他正准備捕捉點麻雀賣,活的零賣大多每只2.5元,買的多就2元一只。如果買死的,就1元一只。記者問,『這東西讓賣嗎?』捕鳥人說:『現在林業部門管得嚴,都得偷偷賣。』他告訴記者,這些麻雀有的是為了放生購買的,有的可能是做燒烤用。麻雀的性子很暴烈,一旦被捕捉後,困在籠子裡很難養活,因此落網的麻雀最多活不過一周,市場上的鳥販子了解麻雀的習性,因此捕到後只能趕緊出手。
監管部門:私捕可獲刑
記者就上述情況諮詢了我市林業部門。據介紹,私捕野生動物,是絕對不允許的,山雞、麻雀等都在禁止捕獵范圍之內。《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毒藥、炸藥進行獵捕。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