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5日訊 去年12月12日,哈爾濱市鄭東因酒後駕駛摩托車撞車死亡。在車主賠償7萬元之後,鄭東的妻子又將與丈夫一同飲酒的三名同學告上法庭,理由是,他們明知其丈夫已喝醉,卻沒有跟隨護送、阻止駕車,三人應負有一定的責任,要求賠償6萬元。近日,哈爾濱市道外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三名被告每人給予死者5000元補償。
與同學飲酒後駕車致死
事發前,41歲的鄭東居住在哈爾濱市道外區,妻子楊月比他小三歲,他們有一個12歲的女兒。鄭東和妻子都沒有正式工作,鄭東以開摩的拉腳為生。
11月13日,記者來到哈爾濱市道外區太平橋附近鄭東去世前等客的地方,提起鄭東的死亡,熟悉他的人都惋惜地說:『挺好個人,因為喝酒把命丟了,實在太可惜。』
時間追溯到去年的12月12日,當天是星期三,一大早鄭東就出來拉活,上午,鄭東的生意不錯。大約13時許,鄭東的一名同學給他打來電話相約幾名同學一起打撲克。
按照鄭東妻子楊月的說法,鄭東生前與他的三名同學非常要好,他們經常聚在一起打撲克,之後就喝點酒。『當天下午鄭東給我打電話稱晚飯不回家吃了,和三名同學在一起。』
19時許,四人喝完酒各回各家,鄭東騎著摩托車在回家途中撞到一輛停著的大卡車,22時許,鄭東被人發現時已經死亡。
三同學被死者妻子起訴
哈爾濱市道外交警大隊對事故的認定是,鄭東酒後駕車致死,應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卡車雖然是停著的,但是其沒有按照交通規則停車,應對事故負有次要責任。經過法院調解,車主一次性賠償7萬元。
在料理完丈夫的後事之後,今年5月,楊月又將與丈夫在一起飲酒的三名同學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他們明知道丈夫已經喝醉,卻沒人跟隨護送,而任其駕駛摩托車回家,三人應負有一定的責任,並要求三人賠償6萬元。
『如果我丈夫沒有與他們在一起喝酒,如果他們能護送我丈夫回家,如果他們阻止我丈夫騎摩托車,讓他打車或是坐車回家,可能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楊月說,突如其來的橫禍,使她一下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家裡的頂梁柱沒了,這使她今後的生活面臨巨大的壓力。而這一切,都是因為丈夫與同學飲酒纔發生的。
對於成為被告,鄭東的三名同學都感覺非常冤。『做夢也沒想到因為喝酒成了被告。』其中一名同學王海說,事發當天,鄭東從飯店出來挺清醒的,而且在鄭東去世後,他們三個人的心裡也非常難受、內疚,在鄭東的葬禮上,他們三個人跑前跑後張羅,幫助楊月料理後事,當時楊月也沒說要告他們。
法院判:每人給予5000元補償
庭審中,鄭東的妻子楊月認為:丈夫的三名同學約請丈夫飲酒致其醉酒,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三被告未盡阻止丈夫飲酒、護送醉酒丈夫安全回家的義務,所以應該承擔責任。
鄭東的三名同學認為,此事故的責任人是鄭東和卡車車主,鄭東醉酒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在此事故中他們不負任何責任。事發當日,他們中間並沒有人勸酒,也沒有喝到醉酒程度。
近日,哈爾濱市道外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三名被告作為鄭東的同學,應當知曉酒後不能駕車且明知鄭東駕駛摩托車回家還不阻止,雖然四人喝酒與鄭東交通肇事死亡無直接因果關系,但鄭東醉酒駕車是其死亡的原因之一,作為一同飲酒的三被告對鄭東的死亡給其妻子及其家庭造成的損失應該給予適當的補償,故三被告每人補償原告5000元。
審理此案的法官王學勇說,本案中依據的是民法通則中的『無過錯原則』: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是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是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本案中涉及的共同利益就是同學之間在一起喝酒溝通感情,所以判決的5000元是補償而不是賠償。
律師:酒『罪』因人禍飲酒亦擔責
那麼,是不是所有與人喝酒而對方出現事故就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呢?記者為此采訪了黑龍江民強律師事務所主任段接偉律師。段接偉認為,目前酒後駕車導致交通事故後,酒友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法律上是一個空白,也就是說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同桌飲酒後就產生了一種照顧的義務和責任。但目前司法實踐當中根據某些情節通常以公平原則,判決酒友適當予以補償,總結起來,情況大致分為三種:一,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因身體疾病不能飲酒,或因剛剛病愈等原因不宜飲酒,共飲人明確表示因酒量所限或者身體狀況等原因不能繼續飲酒,有其他證明足以證明某一共飲人不宜繼續飲酒,仍違背其意願強勸其共飲;二,明知他人系機動車駕駛員或者從事其他不宜酒後從事的職業,仍力勸其共飲;三,在共飲後明知共飲者准備酒後駕駛或者從事其他不宜酒後從事的工作而不加勸阻。
段接偉說,本案當屬第三種情況,死者因醉酒駕駛摩托車遭遇交通事故身亡的客觀事實存在,造成雙方當事人利益失去平衡,幾名被告對死者酒後駕車沒有盡勸阻、照顧義務,應適當補償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失。雖然法律上並沒有將勸阻酒友酒後駕車進行明文規定,但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在民事賠償中酒友有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在已勸阻而對方不聽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因此目前司法實踐均是以此為原則進行裁判。(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點評:
因醉酒所引發的慘劇,在現實生活中已不勝枚舉。法律作為社會調控的工具,以判決的形式調整社會關系和對不良社會習俗加以影響,是值得肯定的。因此在法律未有明確具體規定的時候,為了避免此類慘劇的發生,給世人以警醒和規誡是有必要的,也是需要提倡和鼓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