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7日訊 題:『臨界食品』:何日依法亮身份?
剛買到手的食物就過期
上個月,哈爾濱市消費者韓大娘在一家糧油超市買回一袋5公斤包裝的面粉。回家第二天想吃時,卻發現上面寫著期限至2008年11月。她拿著這袋面粉回到那個超市想退貨,可超市的經營者告訴她東西買時沒有過期,不給退。據了解,國家工商總局曾要求,從2007年11月1日起,銷售場所必須將『臨界期食品』(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明示。記者走訪時卻發現,這個規定鮮有執行。
各大超市每天都有大量的降價促銷食品銷售,消費者選購時往往被它們劃算的價格吸引。其實這些商品中很大的部分都是快要過保質期的商品,據說有的僅剩10天『壽命』。
『臨界食品』披上『促銷』外衣
兩盒新鮮的酸奶和一盒即將過期的牛奶綁在一起賣,在超市中是常見到的現象,也成為商家處理『臨界食品』常用的招數。盡管這些產品即將過期,但一般並沒有在上面看到任何關於『臨界食品』的提醒標識。
經常逛超市的一些主婦,都已經總結出了一些經驗:超市裡的鮮奶、零食、冷鮮食品是促銷最頻繁的種類。其中,要過期的奶經常作為新鮮奶的贈品搭售;零食也經常新舊混著賣;而海鮮、速凍食品促銷時,『很可能是不新鮮的』。超市從來不明說食品要過期纔促銷,只能靠自己留心。一位消費者則稱:『我並不介意買到價格劃算的「臨界食品」,要是不用自己睜大眼睛找生產日期就方便了。』
『臨界食品』應明示
2007年11月,國家工商總局發布《規范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的指導意見》,首次提出今後『在超市賣場和社區食雜店銷售的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須在銷售場所集中陳列並作出醒目提示』。但這一規定不是強制性措施,只是指導性意見,目的在於引導商家盡量提醒消費者。采訪中,很多消費者抱怨,眼下很多商場都沒有對臨近過期的商品作特別提示,在『臨界食品』保質期上也躲躲閃閃,藏起來讓消費者看不見。由於缺乏相關的實施細則,超市裡的『臨界食品』單獨陳列仍難成行。
一位小型超市的經營者告訴記者,『公示的商品就意味著不能賣了,誰會買快到期的商品呢?』而且對於『臨界食品』何時到達『臨界點』也沒有具體的規定,沒有相關細則,超市在執行過程中確實很難把握。
據了解,北京、深圳、天津等城市有的超市設立了『臨界期食品專櫃』。商家從試行效果看到,此方法不但不會影響銷量,反而提高了商場的信譽度,節省消費者的選購時間,更方便了超市的日常管理。
實施細則需進一步完善
黑龍江博奧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凱表示,新規無疑是對消費者食品安全的保護措施,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但根據食品的不同種類,保質期的界定也存在差異,到現在還沒辦法統一標准。『臨界食品』的概念相對模糊,具體操作有點困難。
王律師建議,對『臨界食品』的界定細則尚需完善,而且有關部門應該加強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細則未出臺前,消費者可依據以下標准進行判斷:一般保質期在半年以上的,到期前15天內需要公示;保質期兩年以上的,最後30天是『臨界期』;而保質期僅為1個月的產品,最後3天內則需要明示『本產品即將到期,特價處理』等字樣。
買『特價』食品要看清日期
針對目前關於臨近保質期的食品管理混亂的狀況,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加強對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管理。對於商家促銷的熟食和『臨界食品』,一定要看清楚商品的生產日期後再選擇購買。其次,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一定要仔細觀察食品的外包裝,看看食品是否被重新包裝過。另外,對於一些生產日期、保質期殘缺或模糊不清的食品,最好不要購買。
據介紹,根據國家工商總局《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經營者銷售失效的、變質的食品,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是一種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欺詐行為。
對於集中打折銷售接近保質期的食品這一做法,可以節約過期食品的管理成本,也可以杜絕因管理存在漏洞時,出現過期食品上架出售的情況。對於一些如面包、牛奶等保質期較短的食品,在過期前商家進行打折出售,一方面實惠了消費者,一方面也提高了食品的周轉速度,保證了銷售食品的新鮮安全,同時也能減少一些不法商販兜售過期食品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