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7日訊 11月15日16時26分,哈爾濱市開往寶泉嶺農場的省農墾百通運輸公司金龍牌客車(黑R10319),行駛到依蘭縣境內同三公路294公裡處發生側翻,造成11人死亡(包括駕駛員)、傷49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然而,在事故善後處理過程中,保險理賠卻遇到了難題。
據了解,此次事故車輛實際承載59名乘客,有35名乘客在哈爾濱市南崗客運站售票窗口隨車票購買了一份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公意險),有個別受傷或死亡的投保乘客因丟失車票,保險公司無法確認其是否投保。
『按位』出售的保險不能『對號入座』
『孩子和朋友一起回家,沒想到出了車禍。家裡人接到通知後傷心欲絕,我們在依蘭縣醫院見到了孩子冰冷的屍體。』死者張磊的姑姑張女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什麼都沒有了,連隨身的物品都不見了,上哪找車票和保險小票?』
張女士說,孩子應當是買保險了。保險小票同客票是連在一起的。每次到南崗客運站買票的時候,售票員在賣票時說的車票價格就是包含保險費的價格,誰能不買呢?再說,錢也不多,買也就買了。
『但是,保險公司說確定不了孩子是否買保險了,說是由交警隊來確定孩子在哪個座位坐著,然後再看保險公司和客運站的電腦記錄,就能夠確定哪個座位的乘客買保險了。』張女士一邊回憶一邊說。
『我們在等,看看交警隊能否確定孩子發生事故前所坐的座位是否買了保險,保險公司賠了就罷了,若是座位沒買保險,也不能說孩子沒買保險。』張女士說:『如果孩子買了保險,上車後換到沒買保險的座上呢?』
據了解,59名乘客當中有35人在售票窗口購買了2元錢的公意險。保險公司在理賠時要『按位對號』,由交警部門確定死傷者所坐的座位,纔能最終確定乘客有沒有投保。
按照保險約定,乘客如果在乘車過程中發生死亡,保險金額為4萬元,另外醫療保險金額為8000元。
對號不對人,誰是投保人?
《保險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等信息。而記者調查發現,乘客被搭售的公意險憑證上,沒有乘客的任何可以確定身份的信息;甚至沒有乘客乘車的時間和乘坐的車次信息;保險單上沒有加蓋日戳,也沒有任何與車票相關的信息;沒有訂立合同的日期。該保險是隨機銷售給任何一個班次和車次乘客的。
北京市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濱舉例說,有過購買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簡稱航意險)的旅客都知道,在購買航意險時,要出示乘客本人的機票、身份證後纔可以購買航意險。而且乘客的個人信息,如乘客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乘機的具體日期、班次、航班號、具體座位號、訂立航意險的時間以及受益人和受益人的受益份額的指定等這些關系到乘客理賠的信息必須是完整的,而且上述信息在航班起飛後,機場和有關承保的保險公司的計算機系統將鎖定有關購買航意險的乘客的各種信息,發生保險事故時,即使乘客手中的機票、保險憑證沒有了,甚至是乘客失蹤了,也不會影響到乘客的保險理賠。
令人費解的是,這一在航空公司現成的做法卻沒有在公路旅客運輸上得到借鑒。公路客票與保險憑據上只有座位號是一致的,卻沒有投保人的信息。誰是投保人?如今成了擺在保險公司和乘客面前的一道難題。
早有規定,卻未執行
記者了解到,交通運輸部早在2000年2月2日就下發了《關於允許水路道路客運站點代辦旅客保險業務的通知》,通知中已經明確規定,公路客運站在代理保險業務的過程中,要遵循投保人自願購買和客運站代售保險窗口要與客運站的售票窗口相分離的原則。可是,記者調查發現,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客運站並沒有按照以上規定進行,客運站代售保險窗口與客運站的售票窗口並沒有分離。在我省也只有哈爾濱等部分城市客運站出售的公意險與客票信息相符,也就是對號不對人。而在七臺河客運站出售的公意險憑據上,連座位號這樣最起碼的投保人信息都沒有。
公意險承保方式涉嫌多項違規
『之所以出現「11·15」特大交通事故理賠難這種尷尬局面,首要原因是保險憑證不記名,在保單毀損、滅失的情況下,乘客利益無法得到保證。』李濱認為。
李濱說,可以想到,當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乘客因種種原因導致保險單毀損、滅失的話,保險公司和客運站又都沒有購買保險乘客的名單和乘客信息,乘客或是乘客的法定繼承人將無法主張權利,乘客合法的合同利益將無法得到保障和實現。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的保險單滅失的情況下,完全可能理所當然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合同義務,獲得不當利益。
公意險還涉嫌有關醫療保險責任虛設,違反風險理論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就目前國內保險業對待醫療險的理賠原則而言,乘客是不能獲得重復賠償的。也就是說,乘客是不可能在獲得承運人的賠償後,再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重復要求保險公司再次給予理賠的。同理,保險公司也不會在承運人的賠償後,再次就乘客此次醫療費的支出給付保險金的。
李濱律師還認為,公意險承保方式是違法的,存在准強制保險的行為。而實際上,客運站在銷售保險時,代售保險窗口與售票窗口沒有分離,同一個窗口既賣客票也銷售保險。而且,售票員在售票時不向乘客報票價,而是向乘客報含保險後的票價,導致大部分乘客不明不白就購買了車票和保險。這種違法的捆綁銷售方式,涉嫌變相強制乘客購買該保險。
另外,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不要求被保險人親筆簽字,違反《保險法》的強制性規定,涉嫌違法簽署和銷售無效保險合同。
李濱律師認為,公意險上述醫療保險責任規定,一方面抬高了保險費,增加了乘客的經濟負擔;另一方面,該險種的上述約定,也易引發為獲取多方賠付,而故意制造人身傷害事故的道德風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