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0日訊 近日,黑龍江省發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致多人死亡。有關部門在進行善後處理時遇到了難題:因個別死傷者車票沒有找到,因而無法確定這些乘客是否購買了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公意險』),保險公司也就無法進行賠償。日前,李濱律師根據個人的調查結果,再次向中國保監會發出《完善和落實公意險實名制的再建議》。
長途車出車禍,保險公司按座賠付
11月15日16時26分,哈爾濱市開往寶泉嶺農場的省農墾百通運輸公司金龍牌客車(黑R10319),行駛到依蘭縣境內同三公路294公裡處發生側翻,造成死亡11人(包括駕駛員)、傷49人(重傷3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據介紹,事故車輛實際承載59名乘客,有35名乘客在哈爾濱市南崗客運站售票窗口隨車票購買了一份保險,有個別受傷或死亡的投保乘客因丟失保單、車票,保險公司認為無法確認是否投保。
正在醫院接受治療的兩位乘客也同樣遇到了理賠難題。其中一位乘客受傷後被送到醫院,他說自已購買了保險,卻因為車票找不到而無憑據;而另一位乘客也說購買了保險,卻因與別人串了座位,正在等待保險公司確認其是否買了保險。
據了解,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是『按位對號』,由交警部門確定死傷者的位置,纔能最終確定乘客有沒有投保。按照保險約定,如果死亡或者殘疾,保險金額為4萬元,另外醫療保險金額為8000元。
無記名保單難確定投保人
『之所以出現這種尷尬,首要原因是保險憑證不記名,在保單毀損、滅失的情況下,乘客利益無法得到保證。』北京市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濱說。
他表示,購買過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簡稱航意險)的旅客都知道,在購買航意險時,必須要出示乘客本人的機票、身份證後纔可以購買航意險。乘客的個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碼、乘機具體日期、班次、航班號、座位號、訂立航意險的時間、受益人、受益人的受益份額的指定等,這些關系到乘客理賠的信息必須是完全的。而且上述信息在航班起飛後,機場和承保保險公司的計算機系統將鎖定購買航意險的乘客的各種信息。發生保險事故時,即使乘客手中的機票、保險憑證沒有了,甚至是乘客失蹤了,也不會影響到乘客的保險理賠。『保險業的發展必須建立在對保險消費者合法權利充分保護的基礎上,公意險如果不落實乘客實名制,類似的事情必將再次發生』。他認為,與航意險相比,公意險存在很多不完善、甚至是涉嫌違法之處:
首先,保險憑證不記名,在保單毀損、滅失的情況下,乘客利益無法得到保證。《保險法》第19條明確規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等信息。而乘客被搭售的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憑證上,沒有乘客的任何可以確定身份的信息;沒有乘客乘車的時間和乘坐的車次信息;保險單上沒有加蓋日戳,也沒有任何與車票相關聯的信息;沒有訂立合同的日期……該保險是隨機銷售給任何一個班次和車次的乘客的,保險公司並沒有留存乘客的任何個人信息。
可以想見,當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乘客因種種原因導致保險單毀損、滅失的話,保險公司和客運站又都沒有購買保險的乘客名單和乘客信息,乘客或是乘客的法定繼承人將無法主張權利,乘客合法的合同利益將無法得到保障。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的保險單滅失的情況下,完全可以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合同義務,獲得不當利益。
其次,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不要求被保險人親筆簽字,違反《保險法》的強制性規定,可能給被保險人、其他乘客及社會帶來極大的道德風險。《保險法》第56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第三,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涉嫌有關醫療保險責任虛設,違反風險理論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就目前國內保險業對待醫療險的理賠原則而言,各保險公司均強調乘客的醫療費的理賠適用補償原則,乘客是不能夠獲得重復賠償的。也就是說,乘客是不可能在獲得承運人的賠償後,再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重復要求保險公司再次給予理賠的。同理,保險公司也不會在承運人的賠償後,再次就乘客此次醫療費的支出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