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2日訊 去年8月2日,哈爾濱市市民王江陪鄰居劉山到江北找人辦事,酒後王江不顧自身醉酒,執意要到江裡游泳,最終溺水身亡。事故發生後,王江的妻子認為劉山眼見其丈夫溺水卻見死不救,一紙訴狀將劉山告上法庭,索賠各種費用共計10萬餘元。哈爾濱市道外區法院一審判決劉山對死者的死亡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賠償18352元,王江的妻子不服,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王江的妻子撤訴。
酒後江邊游泳溺水身亡
64歲的王江與51歲的劉山是鄰居,平時關系十分要好。去年8月2日早晨,劉山讓王江陪他一起去江北找王洪問工程的事兒。
二人在江北的一處工地找到王洪後,在一起聊了一些關於工程的事兒,到了中午,王洪請劉山二人到工地對面的一個狗肉館喝酒吃飯。
由於下午還要乾活,王洪提前結完賬就回工地了,王江和劉山則繼續喝。二人把一瓶白酒喝光後,離開狗肉館准備乘船回家。
當二人走到松浦某船口時已近14時,看見江邊有不少人在游泳,會游泳的王江因酒後燥熱要下水游泳,並讓劉山在岸邊看衣服。由於王江喝了不少白酒已呈醉酒狀態,下水後便晃晃蕩蕩地沈入水中,岸上有人將王江救起,然而被救起的王江不顧施救人的勸阻,又一次下水,被水嗆倒後,被另一個施救人再次救起。之後王江又在另處下水,這一次,劉山在岸邊眼睜睜地看到王江沈入水中再也沒有上來。
施救者:死者同行人根本不管
12月10日,在松浦區某船口,提起去年發生的這起溺水案,盡管事發已經有一年多的時間,但有不少人對這起溺水事故依然有著深刻印象。
『當時正是下午兩點多鍾,我和一些人在船口溜達,突然看見有一個人在水裡嗆住了,然後往下沈,我和孫立跳到水裡把這個人拉了上來。』施救者王志綱說,救上來後,他發現溺水者年紀比較大,而且酒氣衝天,走路直晃蕩,顯然喝了不少酒。
事發時王英也在場,他與王江聊天時發現,王江語無倫次、吐字不清、滿口酒氣。聽說王江還有同來的人,於是他找到劉山說:『你爸爸醉成這個樣子了,你怎麼不管呢?』可是劉山卻說:『誰是他兒子。』『當時我想報警,可是最終沒有報,現在想起來,當時要是報警了,也許就能挽救一條生命。』
王江再次下水,被孫立救了上來。孫立說,當時有人勸和老人一起來的人將老人拉回去,可是那人卻無動於衷,根本不管。
目擊者葉某向記者提供了這樣一個細節,醉酒老人最後一次下水時,一起來的那個人拿著老人的手機和衣物跟著老人在岸上走,並說:『我看你什麼時候能淹死,你就游吧!』
死者妻子告鄰居見死不救
王江身亡後,王江的妻子得知事情的真相後,多次找到劉山討說法。劉山認為:王江是自己執意要下水,由於酒喝多了造成溺水身亡,與他沒有關系。
王江的妻子一紙訴狀將劉山告上法庭。庭審時王江的妻子認為:由於被告從其丈夫第一次嗆水到最後溺水身亡長達一個多小時的時間裡,始終無動於衷,沒有履行救助的義務,最終導致丈夫死亡。王江與劉山在一起喝酒,酒後被告應負有照看並平安把酒醉酒友安全送到接收人處的義務。劉山因不作為而導致王江溺水身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向被告劉山提出索賠100890.5元。
劉山辯稱:王江本人存在過錯,他和王江共同飲酒,都在醉酒狀態下,不存在原告起訴的見死不救,王江的死亡與他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所以他不應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判決:被告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經過法庭調查及證人證言,今年6月份,哈爾濱市道外區法院一審作出判決:雖然對於原告丈夫的死亡被告無主觀過錯,而且被告與死者之間無法定的監護和救助義務,但是被告與死者一同出去喝酒,在死者醉酒的情況下,被告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但是被告未能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也未能證明其當時處於醉酒的狀態而無法行使上述義務。故被告對於死者的死亡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判處劉山賠償原告各項費用18352元。
一審判決後,王江的妻子認為賠償數額過少,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近日,王江的愛人提出撤訴。(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律師:被告沒有盡到照顧義務
11日,記者就本案采訪了黑龍江民強律師事務所主任段接偉。段接偉說,在這個案件中,受害人、與他喝酒的同伴都是有責任的,只不過喝酒的受害人自己的過錯更大一點,主觀過錯非常明顯,應承擔主要責任,而被告承擔次要責任。那麼在這個案件中被告怎麼做纔算沒有過錯,纔可以不承擔王江之死所引發的法律責任呢?從法律上來講,就是同伴之間喝酒就產生了一個附屬的義務,這個義務就是照顧義務,如果沒有做到這一點,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酒後一定要照顧好你的同伴,把他安全地護送到家裡交給他的家人,這樣就不會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後果。
本案中,當一方溺水,真正的危險出現時,其同行的伙伴必須承擔避免危險的作為義務,這不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學界對民法理論的一種共識。如果同伴沒有采取相應的作為義務,則屬於不作為侵權行為。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