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7日訊 6日,香坊區法院對『5·24』特大制作販賣淫穢物品案作出一審判決。主犯楊洪志因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非法經營罪,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據悉,該案是黑龍江省及東北地區近年來破獲懲辦的最大一起制作、販賣淫穢物品案。
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間,楊洪志為牟取非法利益,委托王立軍、石劍平非法成立的位於香坊區黎明街道辦事處朝陽村薛家屯的印刷廠為其印刷淫穢書刊及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楊洪志負責提供書刊底稿、紙張。受王立軍、石劍平的僱傭,馬振成、申延波、邵春風等人共印制淫穢書刊30萬餘冊、違禁出版物3萬餘冊。除案發後扣押的3000餘冊淫穢書刊和部分違禁出版物外,其餘書刊均由楊洪志、王焱銷售給哈爾濱、沈陽、長春等地的個體書刊經銷商。此間,被告人王敏、徐艷青、付燕霞、劉春雁分別從楊洪志、王焱處購得淫穢書刊,並在各自書刊經營處銷售,獲取非法利益。
2008年2月,省新聞出版局在檢查出版物市場時,收繳了部分非法出版物。黑龍江省『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隨即組織協調公安、出版等部門啟動偵破工作,並根據群眾的檢舉陸續將被告人楊洪志、王立軍、馬振成、王焱、申延波、王敏、徐艷青抓獲。被告人付燕霞、劉春雁分別於同年7月16日、7月18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楊洪志以牟利為目的,制作販賣淫穢書刊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非法經營罪;被告人王立軍、馬振成、申延波以牟利為目的,參與印刷淫穢書刊,情節特別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制作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告人王焱、王敏、徐艷青、付燕霞、劉春雁以牟利為目的,販賣淫穢書刊,構成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洪志數罪並罰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王立軍、馬振成等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1年至1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合計1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