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12日訊 哈爾濱市市民張先生近日遇到煩心事:自己將筆記本電腦委托給匯通快運公司運送到蘇州,運貨的箱子送到蘇州生產基地,卻發現裡面的電腦不翼而飛。面對張先生索賠的要求,快運公司只答應按照運價的5倍賠償,雙方由此產生糾紛。
去年12月3日,張先生的三星牌筆記本電腦出現故障,需要托運到蘇州的廠家維修。經朋友介紹,張先生找到位於宣化街的匯通快運公司營業點,稱重時雙方共同認定電腦的重量為4.66公斤,張先生花費40元運費辦理了托運手續。一周後,蘇州廠家給張先生來電說:『箱子運到了,裡面是空的,沒有筆記本電腦。』張先生馬上找到匯通快運反映情況,次日,匯通的人答復說:『電腦是空運去蘇州的,快件到上海航空港時,電腦掃描箱子裡的重量為4.66公斤,從上海發往無錫空港時,無錫中轉站電腦掃描「無重量」,這說明箱子裡的電腦這時候已經丟失了。』
一個月過去了,電腦丟失案件沒有偵破,張先生要求匯通快運按購買價賠償損失,而匯通公司答復,按照《郵政法》的相關規定,只能按照運價的5倍做出賠償。按此標准計算,匯通快運只能賠償張先生200元,雙方由此產生糾紛。
記者從市消協了解到,隨著物流產業的快速發展,類似張先生這樣的投訴逐年增多。托運中出現貨物丟失,物流公司強調按照《郵政法》的規定賠償,而消費者則強調按原價賠償,這方面的糾紛不斷。
張先生被匯通快運弄丟的筆記本電腦到底應按什麼標准賠償?黑龍江建文律師所主任律師張建文認為,只有當事人將郵件委托國家郵政部門運送的情況下,出現了郵件丟失,纔適於《郵政法》的賠償規定。本案例中,張先生將電腦委托給匯通快運運送,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匯通公司就有將貨物安全運到目的地的義務,出現丟失、破損,匯通就應按現有價值賠償,匯通『按運價的5倍賠償』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
張先生表示,為了維護自身權益,他准備將匯通快運起訴到法院,挽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