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17日訊 (唐鳳偉 常志清 記者趙海) 『法院的「十八條」,真是給我們解決了大問題!』50多名農民工拿著工資高高興興地返鄉時,對法院給予他們的幫助贊不絕口。
原來,鶴大高速公路某標段護坡水溝施工工程經層層分包、轉包,最後由無資質的曾某承包,曾某與這50多名農民工代表簽訂了勞務協議,然而,施工結束後曾某舉家搬走,下落不明。眼看自己的血汗錢無從著落,民工們情緒十分激動,准備上訪。樺楠縣法院了解這一情況後,依據省高院實施的『十八條』,主動找到農民工,決定當場受理案件,並免收訴訟費。該院立即傳喚承包人、轉包人、分包人,向他們曉以利害,明法析理,促使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使農民工拿到了工資錢。
2006年由高院頒布了《關於加強涉及農民工權益案件審理和執行工作的若乾要求》後,在全省三級法院實施了這一文件,包括開闢案件受理綠色通道、因追討工資等案件不預收案件受理費和財產保全費、加大調解力度、快審快結、窮盡一切執行措施和手段最大限度保護好農民工合法權益等內容,共計有十八條。應該說,『十八條』實施後,全省法院積極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妥善處理了一大批涉及農民工權益的案件,取得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今年1月15日,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省法院院長南英向各位代表鄭重承諾,『落實省法院提出的司法保護農民工的十八項措施,妥善審理好涉及農民工的各類案件,堅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省法院民一庭庭長於大海說,『從十八條的內容看,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措施是詳盡可行的,實踐中也確實發揮了應用的作用,現在的問題是要進一步抓好落實。落實好「十八條」,也是我們法院貫徹2009年中央『一號文件』,對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提供有力司法保護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