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政務·政策  >  政務
搜 索
哈爾濱出臺國內首部《規范行政權力規定》
2009-02-27 08:29:23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陳程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東北網2月27日訊 記者從昨天召開的市政府常務會議上獲悉,為全面約束行政權力,打造高效廉潔政府,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哈爾濱市在全國率先出臺《哈爾濱市規范行政權力規定》,《規定》對行政權力進行了更加合理的劃分,為自由裁量權限定了基准,健全了行政決策機制。《規定》將於4月1日起實施。

  合理劃分權力重心適當下移

  據介紹,合理劃分和界定行政權力是行政權力行使的前提,也是解決目前行政權力運行問題的根本所在。為此,《規定》合理劃分區、縣(市)政府及其部門與市政府及其部門的權力,並規定行政權力應當適當下移,以解決多層次執法問題。《規定》第七條明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縣(市)政府或其部門行使的行政權力,應當由縣(市)政府或其部門行使,市政府或其部門不得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部門行使的行政權力,屬於縣一級政府或其部門的管理權限,除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限制規定外,可以由區政府或其部門行使。法律、法規、規章對市政府及其部門和區、縣(市)政府及其部門之間的行政職責分工未作明確規定的,市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有利於發揮行政效能、財權與事權相匹配、權力與責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適當下移等原則確定。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有關的行政權力,應當逐步由區、縣(市)政府或其部門行使。

  明確受理機關防止推諉扯皮

  據了解,《規定》明確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權力、再造流程等新機制,以解決職責交叉、重復執法、推諉扯皮問題。《規定》第九條規定,行政事項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統一送達行政決定。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辦理的事項,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服務窗口統一受理申請,將相關事項以電子政務等方式抄告相關行政機關,實行並聯辦理。

  清理行政權力編制權力目錄

  《規定》第十條要求,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三定』的有關規定,組織本級行政機關對行政權力進行清理,並編制行政機關行政權力目錄。行政權力目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行政權力目錄應當按照行政權力的類別,逐項列明行政權力名稱、法律依據、公開方式、公開時限、收費依據和標准、承辦處室等內容。

  《規定》第十一條要求,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或變相擴大、縮小、放棄行政權力。行政權力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三定』規定修改或廢止時,行政機關應當在施行之日起15日內對行政權力目錄進行修改,並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設置裁量基准預防隨意執法

  《規定》要求享有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機關制定自由裁量權基准,以減少執法的隨意性。《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享有自由裁量權的,應當制定自由裁量權基准,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或者執法工作的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本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基准,並按照前款規定經批准後公布。

  自由裁量權基准應該根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則;經濟、社會、文化等客觀情況的地域差異性;管理事項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其他可能影響自由裁量權合理性的因素進行制定。

  健全制度保障防止決策失誤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規范行政決策行為,防止行政決策失誤問題的發生,《規定》對行政決策權行使,尤其是重大行政決定事項的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規定》第十八條要求,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行使行政決策權,制定和完善內部決策規則,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社會公示與聽證、專家諮詢、合法性論證、集體決策等制度。

  另外,《規定》還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范圍,以及重大行政決策結果公開制度進行詳細規定。

  嚴格程序管理規范行政權力

  針對目前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征收、行政強制等大量行政權力的行使還缺乏程序規定,導致行政機關隨意行使行政權力的問題,為防止行政機關濫作為、緩作為、甚至不作為,提高行政效能,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規定》明確了行政權力從啟動、受理、調查、取證、決定等一系列具體程序,特別對辦理時限作了專門規定,使行政權力的行使做到了有章可循。

  根據《規定》第二十六條,行政權力依法由行政機關以職權啟動,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啟動。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程序,應當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填寫有統一編號的程序啟動審批表,報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情況緊急的,可以事後補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申請事項符合法定條件,可以申請行政機關啟動行政權力程序。

  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哈爾濱市規范行政權力規定》是在沒有國家專門立法和兄弟城市相關立法可參照的情況下,市政府相關部門通過兩年多調查研究,超前謀劃,在全國率先制定的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地方政府規章,具有突破性和首創意義,這標志著哈爾濱市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道路上邁出了裡程碑式的一步。

  針對目前存在的職責交叉、重復執法、推諉扯皮、自由裁量權得不到規范等問題,《規定》直指政府自身行政權力行使中的各種弊端,對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行政權力運行機制作出了明確規定,體現了依法行政、加強制度建設、注重源頭防范等人民政府執政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為防范和避免一些弊端、傾向性問題和普遍存在的矛盾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相關部門要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和監督工作,使這一《規定》真正落到實處,發揮應有效力,從而實現合理劃分行政權力,建立高效廉潔政府。

[1]  [2]  下一頁  尾頁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