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10日訊 日前,哈爾濱市消費者張曉濱在道裡區一家商場進行產品促銷時,買了一件價值500元錢的白色襯衫,回家後發現襯衫有一處跳線,她拿回商家要求換一件。商家則說,打折商品不退不換,這讓張曉濱十分郁悶:事先商家又沒有聲明這是處理商品,為什麼不能退換呢?
據道裡區消協有關負責人介紹,近段時間,節日較為集中,商家的促銷活動頻繁,不少商家也借此打出打折商品不退不換的招牌,這種聲明對消費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依據《消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此,對於未標明『處理品』或瑕疵狀況的打折商品,如果該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經營者也應承擔包修、包退、包換的『三包』義務,其票據上的『打折商品不退不換』的聲明無效。
據哈市12315投訴舉報中心的有關人士介紹,商家類似的不公平、不合理行為還有『不買請勿動』,『此活動最終解釋權歸商家』、『貴重物品、化妝品、食品、內衣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等,商家此類規定都逃避了本應承擔的責任義務,因此,如果商家在出售減價、打折商品時未向消費者說明商品存在質量瑕疵,那麼就應該依法承擔『三包』責任,即使是降價銷售,商家也有退貨的責任。消費者購買打折商品時,更要保存好信譽卡以及相應的票據,一旦購買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這些票據就是消費者維權的證據。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