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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消費者投訴典型案例之九:熱水器著火財產受損
2009-03-14 22:44:02 來源:東北網  作者:顧碩 邵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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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14日訊(記者顧碩 邵奇)寶清縣七星泡鎮向華村消費者李祥波2007年9月11日在寶清縣皇明太陽能熱水器專營店購買了一臺由山東省德州市皇明太陽能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型號編碼為:HMD162145101型太陽能熱水器,價值5000元。

  熱水器安裝後消費者一直按說明書要求使用,可就在2008年2月19日凌晨1時許家人起夜時發現屋中有煙味,打開通風窗後,即有大量濃煙衝進來,這纔知道發生了火情,家人立即向寶清縣消防隊報了警,在三輛消防車十幾名消防官兵的奮力撲救下20分鍾後將大火撲滅。經縣消防隊現場勘驗證明火源來自太陽能熱水器,是太陽能熱水器下的預熱電線起火,將房子棚裡填充的用於保溫的鋸末子引燃。

  當天消費者就找到專營店劉昌磊經理,他派售後服務人員來到現場查驗,承認起火原因是太陽能熱水器引起的,並承諾免費維修,但對其它損失不予承擔。於是消費者投訴到省消協請求調解。

  經省消協投訴部調查了解:由於東北冬季室外溫度低,該熱水器上下水管外部設有防寒保溫棉,在保溫棉和水管中間有一條加熱帶,如遇到水管結冰的情況,可將加熱帶接通電源進行預熱,結冰融化後熱水器達到正常使用需拔掉電源,長期插電會造成熱平衡失控,就會引起保溫棉高溫會導致火災發生。椐專營店劉昌磊經理介紹,安裝人員安裝完熱水器後,已經告之消費者關於加熱帶的正確使用方法,但消費者使用四個月來,一直是嚴格按著說明書要求使用,說明書中並沒有標明有關加熱帶的使用方法,消費者無過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六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或生產廠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省消協調解,由經銷商免費修復熱水器並賠償消費者各項損失5,000元

責任編輯: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