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頭豬死於煙熏火燎
據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介紹,林某與王某是某縣村民,兩家為近鄰。林某用自家房屋養豬,與王某家相距近20米,中間是王某使用的空地。王某在空地上堆放了五六千捆稻草。2007年7月中旬,王某請同村村民溫某到自家幫工。某日15時許,正在稻草垛附近乾活的溫某聽說有人壽保險公司的人來上保險,隨手將抽著的香煙扔在稻草垛上後趕去,點著了稻草垛。火災過後,林某稱稻草垛著火引發的濃煙將位於下風口豬捨的24頭豬全部嗆死,要求溫某和王某給予賠償,將二人告上了法庭。
死豬鑒定『器官功能衰竭』
審理期間,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及市物價部門對豬的死亡與稻草垛著火引發的煙霧之間的因果關系及豬的總價值進行司法鑒定。經鑒定,豬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於火的煙霧致使豬窒息和各器官功能衰竭所致,鑒定標的豬的總價值1萬餘元。一審法院據此判決溫某賠償林某豬死亡的損失1萬餘元,同時承擔7000餘元鑒定費。
豬已死官司未了……
然而溫某認為,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書存在瑕疵,從而提出了上訴。上訴後,溫某提供了該縣公證處出具的情況匯報,意圖證明公證時林家的豬沒有全部死亡。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溫某扔煙頭將王某家稻草垛點燃,致使林某家飼養的豬陸續死亡的事實存在。原審依據兩份鑒定結論判令溫某承擔賠償責任並無不當。二審期間,溫某新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送檢死豬並非案涉死豬,因此其主張鑒定依據存在瑕疵的事實不成立。最終,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溫某上訴,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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