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18日訊 『車上還要放警告標志和滅火器?』一司機在機場高速公路接受交警例行檢查時提出疑問。據了解,每天通過機場高速公路的車輛近3000輛次,其中30%使用5年以上的車輛缺少警告標志或滅火器。
記者隨機對20位司機進行調查發現,7位司機不知道車輛要配備警告標志和滅火器的規定,3位司機不清楚車內是否有警告標志和滅火器,5位司機不清楚如何使用這些安全設施,5位司機的車內配備了警告標志和滅火器。
私家車主小孟說,他剛開車4個月,不清楚車內應配備警告標志和滅火器。買車時銷售商贈給他一個警告標志,但他認為沒什麼用途就放車庫裡了。一出租車司機說,他的車上配備了警告標志和滅火器,這些東西雖然不經常使用,但關鍵時作用很大。
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隊哈雙大隊機場路中隊欒隊長說,按照規定,每輛機動車上都應配備警告標志和滅火器,特別是在高速公路行駛的車輛。因為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速較快,再加上雨雪等天氣因素,一旦出現故障或發生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停車,如果不在車後方放置警告標志,極易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檢查過程中,他們發現許多司機都不知道車內應配備警告標志和滅火器等安全設施。他呼吁,為了自己和別人的生命安全,司機朋友一定要配備齊全警告標志和滅火器等安全設施。
小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人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